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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14 卷 第 37 期 院會紀錄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
：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
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 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
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
內於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請議事人
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第十 七條賦予我國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
之權，且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行 使投票權應積極給予保障，不因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疾病
等相關因素行動受限，致各項選舉或全國性投票當日無 法順利返回戶籍地，進而喪失投票之權
利，為了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民眾之參政權，可以「移轉投票」方式進行公民權 之
行使，實有制定「不在籍投票」相關法規之必要。國外各民 主國家多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印 尼
、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 在台灣投票選舉總統、國會議員，愛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 ，台
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 範，更應啟動規劃並提 出期程以建置「 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
票之方式。然而，長 久以來社會各界呼籲選制改革，落實還權於民的憲法保障，仍未 獲政府積
極回應，爰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 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 二年內於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是否有當？敬請全民公決。 
說明： 
一、深化民主，保障公民權行使 
選舉權為公民最基本之參政權，公民投票則為實踐直接民主之機制，兩者 皆為憲法所
賦予具有普世價值之公民基本權利。為保障選舉人及投票權人 之投票權益，增加民主 正當
性，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民主國家，不在籍投 票的制度早已行之有年
，東南亞國家如： 印尼、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該 國之總統、國會議員，
愛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 ，台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範，更應 啟動規劃並提
出期程以建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以達至民主深化，保障國人之參政權。 
二、因應社會變遷發展，移轉投票可提升整體投票率 
當今社會工商業發展快速，公民權之行使受到求學、就業等因素，致無 法完成投票，
造成權利行使被變相剝奪；我國 每逢大選，各政黨更呼籲國人返鄉投票，惟返鄉投 票所付
出之時間和經濟成本，均由公民自行承擔， 尤其是偏鄉子弟，在 交通不便的情況下，更是
難上加難。 再以中央選舉委員會歷年投票統計分析發現，愈年輕民眾 的投票率愈低，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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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14 卷 第 37 期 院會紀錄 
治大學多年期研究之「2021 年民眾定群追蹤面訪調查資料案」結果顯示， 在 2,678 份成功
樣本中，有近 7 成民眾同意採行不在籍投票，顯示政府如採行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
，將可提高投票意願、降低民眾的投票成本，亦可提升國家的整體投票率。 
三、不在籍投票（absentee voting），國內移轉性投票具高度共識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研究顯示，內政部早於民國 85 年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研修選罷
法專案小組」，討論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民國 107 年 5 月 25 日內政部召開「研議全面實
施不在籍投票公聽會」，基於作業之 可行性，並兼顧投票秘密以及社會信任度，與會代表
多數認為不在籍投票於總統、副 總統選舉 優先實施，並以全國選舉人為適用對象、採行「
移轉投票」方式，較具共識， 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當日」、「前往投票
所」投票，較為國人所接受。 
四、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制度，一體適用選舉、公投 
在民主社會中，透過選舉制度形成公民意識，就是善盡公民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然
而部分具有投 票權利之公民卻受限於國家限制因素而導致其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此舉 恐有
違反憲法保障民眾選舉 、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現行行政院版「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
投票法」草案只限縮在全國性公投， 中選會一再以「選民信任度不足」為藉口，僅願意先
行推動針對公投作移轉投票，而全國性公職人員選舉卻遲遲沒有規劃。 移轉投票技術 既可
以用在公投，為何一樣的方式卻不能相同適用在其他選舉上？ 行政部門 自相矛盾的理由 已
壓抑公民權之保障。 
綜上所述，為深化民主，落實公民 權利之保障，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 制度，儘速一體適用
於各項選舉和投票。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政府應於二年內於
中華民國自由地 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之重大政 策案，交由全體公
民投票決定。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黃珊珊  麥玉珍  
林國成  林憶君  劉書彬 
「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 ，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 」政策
公投理由書 
本提案為創制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有鑑於憲法第十七條賦予我國人民有選舉、罷免、創
制及複決之權，且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行使投票權應積極給予保障，不因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
疾病等相關因素行動受限，致各項選舉或全國性投票當日無法順利返回戶籍地，進而喪失投票之權
利，為了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民眾之參政權，可以「移轉投票」方式進行公民權之行使
，實有制定「不在籍投票」相關法規之必要。國外各民主國家多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印尼、菲律賓
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總統、國會議員，愛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台灣身為科技之
島、東亞的民主典範，更應啟動規劃並提出期程以建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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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社會各界呼籲選制改革，落實還權於民的憲法保障，仍未獲政府積極回應，故主張就「政
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之創制重大政策
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意志。提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深化民主，保障公民權行使 
選舉權為公民最基本 之參政權，公民投票則為實踐直接民主之機制 ，兩者皆為憲法所賦
予具有普世價值之公民基本權利。為保障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益，增加民主正當性，
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民主國家，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早已行之有年，東南
亞國家如： 印尼、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該國之總統、國會議員，愛沙尼亞
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台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範，更應 啟動規劃並提出期程 以建
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以達至民主深化，保障國人之參政權。 
二、因應社會變遷發展，移轉投票可提升整體投票率 
當今社會工商業發展快 速，公民權之行使受到求學、就業等因素 ，致無法完成投票，造
成權利行使被變相剝奪；我國 每逢大選，各政黨更呼籲國人返鄉投票，惟返鄉投票所付出之
時間和經濟成本，均由公民自行承擔，尤其是偏鄉子弟，在交通不便的情況下，更是難上加
難。再以中央選舉委員會歷年投票統計分析發現，愈年輕 民眾的投票率愈低，以政治大學多
年期研究之「2021 年民眾定群追蹤面訪調查資料案」結果顯示，在 2,678 份成功樣本中，有
近 7 成民眾同意採行不在籍投票，顯示政府如採行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將可提高投
票意願、降低民眾的投票成本，亦可提升國家的整體投票率。 
三、不在籍投票（absentee voting），國內移轉性投票具高度共識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研究顯示，內政部早於民國 85 年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研修選罷法
專案小組」，討論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民國 107 年 5 月 25 日內政部召開「研議全面實施不
在籍投票公聽會」，基於作業之可行性，並兼顧投票秘密以及社會信任度，與會代表多數認
為不在籍投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並以全國選舉人為適用對象、採行「移轉投票」
方式，較具共識， 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較
為國人所接受。 
四、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制度，一體適用選舉、公投 
在民主社會中，透過選舉制度形成公民意識，就是善盡公民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然而
部分具有投票權利之公民卻受 限於國家限制因 素而導致其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此舉恐有違反
憲法保障民眾選舉、罷免、創制及 複決之權。 現行行政 院版「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
」草案只限縮在全國性公投， 中選會一再以「選民信任度不足」為藉口，僅願意先行推動針
對公投作移轉投票 ，而全國性公職人員選舉卻遲遲沒有規劃。移轉投票技術 既可以用在公投
，為何一樣的方式卻不能相同適用在其他選舉上？ 行政部門自相矛盾的理由已壓抑公民權之
保障。 
綜上所述，為深化民主，落 實公民權利之保障，建置國內移轉投票之制度，儘速一體適用於
各項選舉和投票。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由立法院就「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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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之重大政策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
定。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
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我們請提案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麥玉珍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時間 5 分鐘。 
麥委員玉珍：（13 時 25 分）主席、各位親愛的同仁、家人，大家好。今天台灣民眾黨要在這裡鄭
重宣布：我們將提出 公民投票，訴諸人民的力量，來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落實，在臺灣、在
臺灣、在臺灣，很重要，要說三次！這不是政黨利益，也不是民粹的操作，因為政府已經完全
喪失回應，人民的聲音沒人聽到。 
長期以來我們向行政機構 呼籲，要為全臺三百萬在 外工作、求學、服役及就醫的國人，創造
一個公平、合理、便利的投票環境，讓他們不用長 途奔波，只要事先申請，就能就近投票。這
不是天方夜譚，也不是難題，美國、日本、英國 、德國等民主國家早就實施多年，連中選會都
承認這個制度可以應用在全國性公投。既然能公投，為什麼不能應用在選總統、選立委呢？民
進黨在怕什麼？ 
根據民調顯示，高達 77.96%的民眾贊成不在籍投票的推動；有 73.45%支持移轉投票；71.07%
希望在下一屆的總統大選就能實施。這是什麼概念？這是 壓倒性的民意，這是一場全臺人民對
便利投票普及選舉的集體吶喊！ 
但面對如此清晰的民意，民進黨政府的選擇是什麼？冷處理、裝聾作啞，甚至故意散播謠言
，恐嚇人民，說什麼會影響選舉公正性，境外勢力會介入！這已經不是無知，而是直接造謠！
中選會自己推動全國性投票、不在籍投票，難道就不怕舞弊，就不會被境外勢力介入嗎？怎麼
到了選總統、選立委就忽然變得很危險？這種雙重 標準根本就是自相矛盾，還拿技術做政治遮
羞布，這不是怕制度出問題，而是怕選民不聽話！ 
所以今天台灣民眾黨站出來，我們不再等政治改革了，我們要自己改革，要拿回人民的主 權
，我們要推動公民投票，讓全臺人民自己來決定 要不要推行不在籍投票制度。我們有正當性，
因為這是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我們有權利要求制度要進步；我們也有 必要性， 因為每次選舉
時的諸多限制，讓多少年輕人與基層勞動者無法回去投票？我們不要再被剝奪下去了！我們有
決心，就算民進黨再杯葛、抹黑、打壓，我們也會一關一關、一步一步地推，直到人民在投票
日不用返鄉就可以就地投票。 
我們相信唯有人民作主才是民主，也才是真正的民主！我們堅定相信，只要人民站在一起，
沒有政黨能阻止我們前進，投票不只是人民的參政權，也是為了下一代的民主環境， 如果民進
黨不願意給我們一個公正的制度，那就由 人民來建立它，台灣民眾黨與人民站在一起，我們要
用公投打破不作為的體制，守護每一張應該被投出來的選票。 
吳思瑤委員每天都在這裡說大家都怕別人罷免，你敢不敢在這邊對你的選民大喊說 「我吳思
瑤不怕罷免，我吳思瑤不怕罷免」？大家來罷免吳思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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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並截止登記發言。 
首先請沈伯洋委員發言，蘇巧慧委員請準備。 
沈委員伯洋：（13 時 31 分）謝謝主席跟各位同仁。剛剛台灣民眾黨麥玉珍委員在這邊說民調顯示
有多少人支持這樣一個不在籍投票，我必須要講 ，如果有那麼多民意支持的話，現在趕快法律
提案就好了啊，你就找國民黨，因為現在藍白是國會多數，你們只要做法律的提案，不就 可以
過了嗎？還要公投幹什麼？ 你不是都已經說百分之七十的民 意都贊成了！所以最大的問題是什
麼？就是今天做這個公投很明顯就是要做政治的操作，因為其實大家都知道，以往我們的公投
都是大家辛辛苦苦的連署，連署之後，不管是針對創制 還是針對複決等等之類的，到最後交付
給中選會去做最後的裁決。但是因為最近發生了很多事情，臺灣民主化大概 30 年以後，國民黨
跟民眾黨在這兩個禮拜突然發現不能夠偽造文書，突然發現偽造文書 是犯法的，所以現在對他
們來講，要發動這種全國性公投的手段已經沒有了。依照公投法，現在只能做什麼？就是現在
各位看到的，由 立法院來發動公投，但問題是立 法院發動公投只能針對重大政策 ，請問今天這
幾個案子是重大政策嗎？它不是重大政策啊！如果你認為今天要做不在籍的移轉投票，這是修
法就可以做的事情啊，你身為立法委員，把自己修法的工作交給全民來公投 ，這根本是不尊重
自己的工作吧！請問這樣的人來當立法委員要做什麼？ 
再來，我還是要說，今天這個不在籍投票、移轉投票的問題到底在哪裡？第一個，它會是一
個預算跟執行上有困難的問題，你們 今天提的案子不是只有公投要這樣做，是全部的投票都要
這樣做，請問如果今天只有一個村長補選，全國都要做移轉投票嗎？請 問這需要多少個人力？
為什麼中選會在去年 3 月會先提出一個草案是在公投的 時候先來試試看移轉投票 ？就是因為公
投本身沒有選區的劃分，但我們其他的投票都有選區，議員、村里長、立委全部都有選區劃分
，更不要講秘密投票的問題，如果有一個 選區只有一個人來登記移轉投票，然後臺灣還是公開
唱票的機制，透過 這個機制，不是每個人都知道他在投什麼了嗎？所以這些機制需不需要先在
公投試行看看？這個有沒有院版？有啊！這個都在立法院躺 著等大家討論啊，為什麼不把這個
工作交給立法委員 ？就是因為現在很多的立法委員，尤其是藍白的委員，根本就沒有討論事情
的能力，連法案現在躺在立法院可以討 論都不知道，竟然要把這樣的事 情交付公投，只能說真
的是可恥啊！謝謝。 
主席：好，謝謝沈伯洋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蘇巧慧委員發言，劉書彬委員請準備。 
蘇委員巧慧：（13 時 35 分）主席、各位同仁。最近這段時間，公投突然又變成大家熱烈的討論題
目，先前國民黨提出了兩個題目──反廢死、反戒嚴，用這種根本不存在的內容來作為公投的
題目，坦白講，這當然是標準的政治操作，這不是騙票，什麼才是騙票？ 
今天我們又看到民眾黨也一樣提出兩個公投題目，第一個叫做核三延役，第二個叫做不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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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這兩個法案、這兩個事件說實在的都是需要高度技術 ，而且需要有完整配套，這真正是
身為一個國會議員應該在國會好好討論的議題。就像剛剛沈伯洋委員說的，甚至是徐富癸委員
也在這裡告訴大家，這 兩個題目如果 真的要做，本來就是應該從提出法案修法開始啊！可是今
天民眾黨把這個責任推到了民眾的身上，說真的，這一屆一年多來，哪一個民眾黨跟國民黨合
作的案子沒有辦法通過？每一個都有啊！國會擴權法案就是第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只要他們想
過，哪裡不能過，何必要 勞師動眾，還要全國站出來，這就是把需要專業技術、需要高度討論
的題目推給民眾，叫人民背鍋的最不負責任作法，這就是民眾黨。 
所以今天在這 裡為什麼民進黨反對這兩個公投案？很清楚，國會議員的職責是在這裡好好討
論。剛剛民眾黨的委員還說吳思瑤怕罷免，我必須說，我們今天在這裡已經是第三屆， 我不敢
說我是最資深的，但是這三屆以來我都有跟國民黨的委員共事過，第 9 屆的時候，我們在教育
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了多少個法案，偏遠地區學校條例讓偏鄉的孩子得到照顧， 後來我們又有太
空發展法，讓臺灣自己做的衛星能夠上太空；第 10 屆，我在衛環委員會度過了疫情，提高了多
少衛福人員、醫事人員的待遇，每一件事情都是國會議員可以做的，而且回到地方，我們改善
多少基礎建設，事實上，這才是一個 國會議員該做 的工作。可是這一屆一年多了，我們到底有
什麼成績可以向全國人民交代？我們提不出任何一個成績，我們的國會擴權法案被大法官認定
為違憲，後面 的這些法案連國民黨自己都不知道到底現在預算是多少，這就是現在的國會！這
就是現在國會的亂源！我們堅決反對這樣的公投案！ 
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的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謝謝！各位委員，我們還有一位委員要進行大體討論的發言，再一次拜託大家尊重發言委員
的權益，好嗎？再一次拜託大家。 
接下來請登記第 3 位劉書彬委員發言。 
劉委員書彬：（13 時 39 分）院長、各位同仁、各位媒體朋友，午安。今天民眾黨提出針對移轉投
票在國內的部分要求在兩年之內要儘速完成法制化，最重要的原因是民進黨今天已經進入到將
近 9 年的執政時間了，他 號稱是一個民主的、非常進步的政黨，但是從過去我們知道，從內政
部到中選會，從 85 年做專案報告的時候一直到現在，一直都還沒有一個制度將其法制化。如果
照沈伯洋委員的說法的情況之下，這樣子 是不是如果沒有一個更好的促進力的話，是沒辦 法去
落實的，把這個已經在印尼、在菲律賓，他們都可以在臺灣自己的代表處裡面實施投票的這個
情況，難道我們落後於印尼，落後於菲律賓嗎？ 
王美惠委員，請你尊重我的發言權！ 
主席：時間暫停，時間暫停，拜託各位委員。 
劉委員書彬：時間暫停，時間暫停，主席。 
林委員淑芬：我們想聽黃國昌說說看啦！ 
王委員美惠：院長，我是叫他們不要講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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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知道。 
王委員美惠：劉書彬，我叫他們不要講話的呢！ 
劉委員書彬：好，謝謝你，謝謝你。 
主席：好，謝謝王美惠委員，謝謝。 
各位委員，再一次拜託大家。 
劉委員，稍微等一下。沒關係，你等我通知，我會通知你。 
謝謝，再一次拜託大家，剛才發言的氣氛都非常的好，現在我們第 3 位委員要發言，再一次
拜託大家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 
劉委員，請繼續。 
劉委員書彬：好。內政部跟中選會所提出來的理由是，因為民眾的信任度不足，民眾黨所提出來的
一個版本是針對國內，把投票的地區限制在國內， 就把在境外的僑民或者是臺商，有所謂國安
疑慮的，在這方面有疑慮的部分把它排除掉了，在這種情況之下，的確是可行的。 
另外，在技術上面具有可行性，重要的是當我們修法的原因，為什麼不修法？最重要的原因
是，我們要修法沒有錯，但是最重要的是 民進黨已經執政 9 年都沒有達到這個效果了，所以透
過直接民主，這不是民進黨最重要在強調的嗎？大民主啊！那就直接民主給他們壓力啊！這種
情況之下，技術可行 ，當印尼、菲律賓的選民都可以在臺灣進行他們對總統的投票的時候，為
什麼號稱我們是科技大國的臺灣不能夠做這樣的事情呢？所以 絕對是技術可行的，請 不要讓世
界、讓國際間笑我們臺灣沒有這樣的能力，難道我們的數位能力是假的？當然我們這次也不是
用數位能力，只要事先在戶政或選務機關登記，到時候當天在現場投票就可以了，這個地方請
不要讓世界各國笑臺灣是落後的，謝謝。 
主席：謝謝劉書彬委員的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好，謝謝，謝謝各位委員。 
報告院會，現在有黨團分別對本案提議，共計 2 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8 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7 案台灣民眾黨黨
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内於中華 民國自由
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第八條第三項建請本案不予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陳培瑜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 7 案（如
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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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案 由 
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第十七條賦予我國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
權，且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行使投票權應積極給予保障，不因離鄉背井求學、工作，或因
疾病等相關因素行動受限，致各項選舉或全國性投票當日無法順利返回戶籍地，進而喪
失投票之權利，為了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民眾之參政權，可以「移轉投票」
方式進行公民權之行使，實有制定 「不在籍投票」相關法規之必要。國外各 民主國家多
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印尼 、菲律賓等移工可以直接在台灣投票選舉總統、國會議員，愛
沙尼亞線上投票比率創紀錄，台灣身為科技之島、東亞的民主典 範，更應啟動規劃並提
出期程以建置「移轉投票」等不在籍投票之方式。然而，長久以來社會各界呼籲選制改
革，落實還權於民的憲法保障，仍未獲政府積極回應，爰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
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
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是否有當？請全民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首先，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其次，第 2 案是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現在我們
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任何一案通過，我們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不予審 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 求記名表決，贊成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記名表決時間 1 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 108 位，贊成 50 位，反對 58 位，贊成者少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8 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 年 4 月 18 日 下午 1 時 46 分 40 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 7 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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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
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 1 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在場委員 107 位，贊成 50 位，反對 57 位，贊成者少數，民
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8 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 年 4 月 18 日 下午 1 時 48 分 20 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 7 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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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14 卷 第 37 期 院會紀錄 
主席：我們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
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時間 1 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 108 位，贊成 58 位，反對 50 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8 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 年 4 月 18 日 下午 1 時 50 分 07 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 7 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報告院會，許宇甄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我們現在進行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議的重付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 1 分
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在場委員 108 位，贊成 58 位，反對 50 位，贊成者多數，台
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案逕付二讀，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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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 114 卷 第 37 期 院會紀錄 
黨團協商。 
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8 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 年 4 月 18 日 下午 1 時 51 分 51 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 7 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於院
會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桌面、嚴 重干擾議事及造成公物毀損
，暴力行為更致使他黨委員受傷，特提出本譴責案。114 年 3 月 25 日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6 次會議，民主進步黨惡意杯葛卓榮泰院長之備詢以致
院會休息，柯建銘委員於正式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內桌面，
除了嚴重干擾議事進行，將桌面擊出凹洞；更甚者，因其多次大力敲打
桌面以致枴杖飛出，擊中其他委員，枴杖此時已非行動輔具，儼然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