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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
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及衛環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星期四）9時4分至16時49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及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李昆澤 賴士葆 蘇巧慧 柯志恩  
     萬美玲 鄭正鈐 賴瑞隆 黃國昌 劉書彬 張智倫  
     郭國文 林思銘 鍾佳濱 賴惠員 吳沛憶 張啓楷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洪孟楷 王世堅 黃秀芳  
     陳秀寳 麥玉珍 林岱樺 陳菁徽 李柏毅 王育敏  
     黃珊珊 魯明哲 羅智強 王美惠 張雅琳 陳素月  
     林俊憲 李坤城 林倩綺 黃健豪 謝衣鳯 李彥秀  
     郭昱晴 陳俊宇 翁曉玲 王義川 沈發惠 吳思瑤  
     陳玉珍 陳培瑜 許智傑 羅美玲 牛煦庭 徐富癸  
     張嘉郡 王正旭 林楚茵 林宜瑾 盧縣一 吳琪銘  
     邱志偉 游 顥 何欣純 陳雪生 王鴻薇 林月琴  
     徐欣瑩 黃 捷 蘇清泉 陳超明 陳冠廷 葉元之  
     陳亭妃 徐巧芯 范 雲 蔡其昌 楊瓊瓔 劉建國  
     伍 麗 華Saidhai Tahovecahe 蔡易餘 羅廷瑋 馬文君  
     林國成 林憶君 邱議瑩 王定宇 呂玉玲 邱鎮軍  
     廖偉翔 林淑芬 黃建賓 陳昭姿 許宇甄 陳 瑩  
     沈伯洋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95人 
請假委員 葛如鈞 顏寬恒 羅明才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官員 總統府           秘書長   潘孟安 
                   副秘書長  何志偉 
     立法院           秘書長   周萬來 
     司法院           副秘書長  王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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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           副秘書長  吳美紅 
                    (秘 書 長劉建忻請假) 
     監察院           代理秘書長 王增華 
     行政院           秘書長   龔明鑫 
                     (10時30分後列席） 
                   副秘書長  李國興 
                    (9時至10時30分列席) 
     國家安全會議        副秘書長  劉得金 
                    (秘 書 長吳釗燮請假) 
     國史館           館長    陳儀深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陳淑姿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蘇俊榮 
     國立故宮博物院       院長    蕭宗煌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詹方冠 
                   (主任委員劉鏡清請假)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任委員  曾智勇 
     客家委員會         主任委員  古秀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進勇 
     核能安全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明真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陳志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陳崇樹 
     大陸委員會         主任委員  邱垂正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信得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峯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金德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秀涓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內政部           部長    劉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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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           政務次長  吳志中 
                     (部長林佳龍請假) 
     國防部            部長   顧立雄 
                        (上午列席) 
                   副部長   柏鴻輝 
                        (下午列席)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教育部           部長    鄭英耀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經濟部           政務次長  何晉滄 
                     (部長郭智輝請假) 
     交通部           部長    陳世凱 
     勞動部           部長    洪申翰 
     農業部           部長    陳駿季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邱泰源 
     環境部           部長    彭啓明 
     文化部           部長    李 遠 
     數位發展部         常務次長  葉 寧 
                     (部長黃彥男請假) 
     僑務委員會         政務副委員長阮昭雄 
                    (委 員 長徐佳青請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誠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海洋委員會         主任委員  管碧玲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嚴德發 
主  席 賴召集委員士葆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汪治國 研究員 蔡檳全 科 長 沈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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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 陳治豪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含秘密會議）。 
（今日議程先進行公開部 分之詢答，再改開秘密會議進行機密預算 (
詢答及處 理提案)部分後，再處理公開部 分之預算提案 。經行政院
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 就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
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陳亭妃、賴士葆、賴
瑞隆、郭國文、林思銘、李昆澤、 李柏毅、黃國昌、柯志恩、萬美
玲、鄭正鈐、 洪孟楷、張智倫、賴惠員、鍾佳濱、吳沛憶、張啓楷
、王育敏、張宏陸、 劉書彬、王世堅、黃秀芳、 林俊憲、李坤城、
李彥秀、蘇巧慧、鄭天財、黃珊珊、 謝衣鳯、王美惠、張雅琳、羅
智強、陳俊宇、陳培瑜、陳冠廷、黃健豪、 馬文君、吳思瑤、蔡易
餘、牛煦庭、郭昱晴、蘇清泉、黃捷、楊瓊瓔、徐富癸、陳玉珍、
范雲、葉元之、王正旭、林月琴、羅廷瑋、劉建國、陳菁徽、林楚
茵等56人提出質詢，均經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 衛生福利
部部長邱泰源 、財政部部長莊翠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金隆、文化部部長李遠、數位發展部常務次長葉寧、立法院秘書
長周萬來、內政部部長劉世芳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 、國防
部部長顧立雄、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
勇、外交部政務次長吳志中 、農業部部長陳駿季 、勞動部部長洪申
翰、總統府副秘書長何志偉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 、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
員陳崇樹、行政院副秘書長李國興 、環境部部長彭啓明 、交通部部
長陳世凱、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劉得金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 、
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 、考試院
副秘書長吳美紅、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垂
正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委員林宜瑾、盧縣一、高金素梅、陳素月

5 
 
、羅美玲、沈發惠、蔡其昌、魯明哲、徐巧芯、呂玉玲、邱志偉、
林憶君、沈伯洋、林岱樺、邱議瑩、游顥、徐欣瑩 、王定宇、伍麗
華、林淑芬、張嘉郡、陳超明、邱鎮軍、廖偉翔、陳昭姿所提書面
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
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
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壹、說明及詢答完畢。 
貳、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2 
第 1 款 總統府主管 
第 1 項 總統府原列 1,583 萬 1 千元，減列第 1 目「一般行政」
1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 5 目「新聞發布」74 萬 3
千元，共計減列 174 萬 3 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1,408 萬 8 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 
第 2 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 811 萬元，減列第 2 目「諮詢研究業
務」1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711 萬元。 
第 3 項 國史館 533 萬 8 千元，照列。 
第 4 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396 萬 7 千元，照列。 
第 2 款 行政院主管 
第 1 項 行政院原列 9,608 萬 9 千元，減列第 1 目「一般行政」
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187 萬 9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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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第 2 目「施政及法制業務」300 萬元(科目自行調
整)、第 4 目「聯合服務業務」2,556 萬 8 千元(科目
自行調整)、第 9 目「新聞傳播業務」386 萬 8 千元(
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431 萬5 千元，其餘均照
列，改列為 6,177 萬 4 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7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本次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中，行政院於第 1 項第 2 目
「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追加預算 957 萬6 千元，用以辦理
政策及法案研審、法規審查研議等。 近年來詐欺防治為我
國重點工作項目，詐欺案件造成人民每日數億元的財產損
失，然而114 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出現重大爭議，刑事
大法庭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裁定中，只要繳回實際
取得的酬勞即可減刑，遭各界質疑有縱放詐團成員之疑慮
，在法務部高 呼修法後，立法院委員已提出因應修法，但
在委員會審查上，行政院法務部與司法院討論無法聚焦，
且溝通方向上難以體現 保障受害者權益之立法目的，令社
會各界對政府打詐之決心以及兩院之法案溝通效率產生疑
慮。爰建請行政院對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進度，
以及會同相關單位全面盤點本條例中是否有相關條文尚待
精進，並確保相關單位了解本法之精神，以保障未來本條
例中不會再有詐欺犯遭縱放之空間，於彙整後向立法院財
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展現政府打擊詐欺犯罪
、保護受害者權益之決心。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陳冠廷 鍾佳濱 
第 2 項 主計總處 194 萬 2 千元，照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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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112 年 1 月 11 日公務人員退休資遺撫卹法第 93 條及公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98 條公布上路，明定政府要
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且政府依
上述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
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保障公教人員的退撫
權益。惟近 3 年撥補狀況不如預期，皆採取分 20 年之撥補
方案，本次 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 之中，也未見對公
教退撫基金撥補之具體規劃及對公教員工之說明。如再未
能即時、足額撥補，基金破產可能性將大幅提升。 爰此，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教育部、銓敘部，3 個月內針對退撫
基金撥補現況提出報告並對國民清楚說明，並於編列 116 年
度預算案時，審慎評估 10 年之撥補方案之可行性。 
提案人：伍麗華 賴惠員 
連署人：林岱樺 
第 3 項 人事行政總處 4,128 萬2 千元，照列。 
第 4 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851 萬 8 千元，照列。 
第 5 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1 億 8,185 萬 3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近 70 萬件國寶級文物，肩負保存與管
理的重責大任。然而，受限於庫房專業人力不足，加以業
務量不斷成長，恐對管理品質造成負面影響。依據 國立故
宮博物院於114 年4 月8 日送交立法院的補充庫房典藏作業
人力書面報告說明，該院曾於 114 年2 月3 日函報行政院，
請增列職員預算員額 11 人，惟行政院於 3 月18 日函覆，以
總員額法規範及財政負擔考量為由，未予同意。 國立故宮
博物院遂依行政院建議，將採取多元應對方案，包括補充
編制外人力及專業人才培養等措施，以調整人力資源運用

8 
 
。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即將展開第四次國寶大盤點作業，僅
憑現有約 50 名庫房人力，須處理近 70 萬件文物，又 114 年
度適逢 國立故宮博物院 百年院慶，各項業務更形繁重，顯
見人力資源窘境已相當嚴峻。然而此次 中央政府總預算追
加預算案中，卻未見針對緩解人力問題的相關規劃。 爰此
，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依補充庫房典藏作業人力書面報告
所提多元應對方案，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出具體規劃，以確保文物保存及管理品質不受影響。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伍麗華 鍾佳濱 
第 6 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93 萬 6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鑑於部分農田因時空環境變化及應對區域發展需求進而興建
建物，該區域雖已興建若干建物，仍具有不小面積之未農
用農地。現該區域排水多仰賴附屬於道路之排水系統，惟
其於當初規劃設計多只考量道路及民生排水需求，而灌溉
溝渠早已年久失修及遭樹葉和泥沙堵塞。每當豪大雨來臨
，除道路及鄉鎮區域外，加上附近未農用農地排水皆仰賴
附屬於道路之排水系統，排水量能嚴重不足，致嚴重積淹
水等災情。爰此，請農業部會同交通部及經濟部研議農村
地區道路乙種規範，提高排水效能，並請國家發展委員會
支持相關預算。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第 7 項 檔案管理局 1,326 萬 1 千元，照列。 
第 8 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列 24 億 7,537 萬 2 千元，減列第 1
目「一般行政」508 萬 2 千元、第 2 目「綜合規劃發展
」1,755 萬4 千元(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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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 6 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4 億 5,273 萬 6 千元
。 
第 9 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521 萬元，照列。 
第 10 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2,734 萬 2 千元，照列。 
第 11 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15 億 5,082 萬 4 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8、19 
第 12 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 100 萬 8 千元，照列。  
第 13 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99 萬 2 千元，照列。  
第 14 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4,290 萬 4 千元，照列。  
第 15 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 1 億 0,647 萬 8 千元，減列第 4 目「
法政業務」5,880 萬元 1 千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
均照列，改列為 4,767 萬 7 千元。 
第 16 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207 萬 8 千元，照列。 
第 17 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456 萬 2 千元，照列。 
第 18 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1,331 萬 2 千元，照列。 
第 3 款 立法院主管 
第 1 項 立法院 2,822 萬 2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 3 款「立法院主管
」編列追加預算 2,822 萬2 千元。據行政院 113 年度中央政
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審計部 113 年度中央政
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彙整資料，立法院主管預算 113 年度共編
列約36.7 億元，然而最後僅執行約 35.8 億元，產生經費賸
餘 8,700 萬元，賸餘數占原編列預算數比率 2.38%；又 114
年已通過之法定預算已達 36.9 億元，惟本次追加預算案仍
要追加2,822 萬2 千元，為確保國家資源運用得宜，允宜加
強檢視財務效能，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政事、造成國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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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請立法院於 1 個月內就113 年總決算經費賸餘原因及
檢討改善方向及追加預算項目是否符合預算法第 79 條之情
形及其必要性 ，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陳昭姿 
第 4 款 司法院主管原列 4,984 萬 7 千元，減列 1,000 萬元(科目
自行調整)，改列為 3,984 萬 7 千元。 
第 1 項 司法院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 4 款「司法院主管
」編列追加預算 4,984 萬7 千元。據行政院 113 年度中央政
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審計部 113 年度中央政
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彙整資料，司法院主管預算 113 年度共編
列約272.8 億元，然而最後僅執行約 263.5 億元，產生經費
賸餘9.26 億元，賸餘數占原編列預算數比率 3.40%；又114
年已通過之法定預算已達 288.8 億元，惟本次追加預算案仍
要追加4,984 萬7 千元，為確保國家資源運用得宜，允宜加
強檢視財務效能，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政事、造成國家債務
負擔。爰凍結司法院預算 20 萬元，俟司法院於 1 個月內就
113 年總決算經費賸餘原因及檢討改善方向及追加預算項目
是否符合預算法第 79 條之情形及其必要性，向立法院財政
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陳昭姿  
第 5 款 考試院主管原列 352 萬元，減列 48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改列為 304 萬元。 
第 4 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 5 款考試院主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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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追加預算 352 萬元。據行政院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
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審計部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
核報告彙整資料，考試院主管預算 113 年度共編列約 332.3
億元，然而最後僅執行約 321.6 億元，產生經費賸餘 10.67
億元，賸餘數占原編列預算數比率 3.21%；又 114 年度已通
過之法定預算已達 407 億元，惟本次追加預算案仍要追加
352 萬元，為確保國家資源運用得宜，允宜加強檢視財務效
能，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政事、造成國家債務負擔。爰凍結
考試院預算 5 萬元，俟考試院於 1 個月內就 113 年總決算經
費賸餘原因及檢討 改善方向及追加預算項目是否符合預算
法第 79 條之情形及其必要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陳昭姿  
第 6 款 監察院主管 
第 1 項 監察院 7,762 萬 6 千元，照列。 
第 2 項 審計部 750 萬 7 千元，照列。 
第 3 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20 萬 4 千元，照列。 
第 4 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24 萬 5 千元，照列。 
第 5 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13 萬 2 千元，照列。 
第 6 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16 萬 1 千元，照列。 
第 7 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21 萬 7 千元，照列。 
第 8 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20 萬 4 千元，照列。 
第 7 款 內政部主管 
第１項 內政部原列 8 億 3,613 萬 3 千元，減列「民政支出」4
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4 億 3,613
萬 3 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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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 7 款「內政部主管
」編列追加預算 28 億 8,143 萬 7 千元。據行政院 113 年度
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審計部 113 年度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彙整資料，內政部主管預算 113 年
度共編列約 1,120 億元，然而最後僅執行約 1,063 億元，產
生經費賸餘 56.45 億元，賸餘數占原編列預算數比率 5.04%
；又114 年已通過之法定預算已達 1,476 億元，惟本次追加
預算案仍要追加 28 億 8,143 萬 7 千元，為確保國家資源運
用得宜，允宜加強檢視財務效能，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政事
、造成國家債務負擔。請內政部 1 個月內就113 年總決算經
費賸餘原因及檢討改善方向及追加預算項目是否符合預算
法第 79 條之情形及其必要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陳昭姿 
第 2 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原列7 億 5,537 萬 3 千元，減列「工
業支出」及「交通支出」6,0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6 億9,537 萬 3 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 5 項： 
(一)台灣新生兒已連 9 年負成長。內政部統計，113 年新生兒 13
萬 4,856 人，較 112 年減少 715 人，也比 111 年減少 4,130
人，少子化加劇已成為我國之國安危機。為減輕青年婚育
家庭負擔，政府應積極協助其入住社會住宅，營造全社會
友善之生育環境。優先入住社會住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
分別，雖涵蓋身心障礙者，惟部分家庭育有身心障礙子女
，經濟負擔沉重，卻因其身心障礙子女未 成年而無法享有
優先入住社會住宅之機會，顯失公平，應以函釋將 育有未
成年身心障礙 家屬之家庭納入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別之適

13 
 
用對象，以獲得居住協助。 
提案人：黃  捷  羅美玲  鍾佳濱 
(二)住宅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
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內政
部雖有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但採抽樣推估方式，且非
定期辦理，效度與精準性有限。為精確掌握社會住宅興辦
戶數、區位、房型配比，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 先以協助國家
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建置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自動化審查專
案，俟該專案建置完成後，再協助地方政府介接前開專案
，並視實際推動情形，評估由地方政府建置統一登記平台
，將評估結果及與地方政府協調情形以書面提供委員辦公
室。 
提案人：黃  捷  羅美玲  鍾佳濱  
(三)有鑑於社會住宅承租者之所得及財產狀況，可能隨時間及家
庭因素產生變動，為確保租金與家戶負擔能力確實對應，
避免租不起的困境，真正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 國土管理
署應基於租金可負擔原則，建立全國統一且透明的租金分
級標準，應以家戶實際的所得與財產狀況作為計算基 準，
訂定明確的分級收費規範，並要求地方政府一體適用。 
提案人：黃  捷  羅美玲  鍾佳濱 
(四)有鑑於包租模式社會住宅雖為政府積極提供獎勵及補助之社
宅政策，但礙於缺乏弱勢者處遇協助機制介入，導致業者
或房屋所有人（屋主）權衡管理成本後，產生疑慮而不願
投入包租社宅。再者，已經營包租社宅之業者及屋主對於
較為弱勢之身心障礙者產生排斥，形成越弱勢越租不到房
屋之租屋困境，有違政府推動包租社宅之本意。內政部 國
土管理署 應會同社會福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研議建立包租社宅承租者之社會福利服務機制，以提升業

14 
 
者及屋主投入 經營包租社宅之意願，並提高弱勢族群之承
租成功率。 
提案人：黃  捷  羅美玲  鍾佳濱 
(五)114 年預算案中，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第 2 項第 7 目「都市
基礎工程業務」編列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原預算數 48 億
2,678 萬 3 千元，並於本次追加 1,021 萬 7 千元，係辦理計
畫修正、工程督導考核及材料試驗等所需經費。根據 114 年
2 月內政部道安及路口改善辦理情形報告，針對全國易肇事
路口改善計畫總計799 處已完成789 處，剩餘10 處亦於114
年5 月底前全數改善完成。除已列管之易肇事路口案件外，
截至 114 年 8 月底，內政部已核定之 643 件人行安全計畫補
助案件中，仍有 608 件案件進行中。針對本次預算刪減所
造成之延宕情形、 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 應積極管控相關工程
之執行狀況，並應針對已改善完成之列管人行易肇事路口
改善成效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追蹤，並向立法院 財政及相關
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以做為未來我國道路安全改善之重
要參照。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陳冠廷  鍾佳濱  
第 3 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 7 億1,062 萬 6 千元，減列第 6 目「
刑事警察業務」4,0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
列，改列為 6 億7,062 萬 6 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據報載，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站 114 年 7 月底起
，經常遭街友騷擾，站服員遭毆打、尾隨、言語攻擊，甚
至騎自行車衝撞遊客等情事，造成基隆站周邊治安與民眾
安全疑慮。基隆站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的一等站
，每日民眾往來頻繁，卻沒有鐵路警察長期據點，為長期

15 
 
漠視的治安死角，急需配置長期駐點警力進行維安工作。
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於 1 個月內，就基隆車站長期駐點警力配
置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陳昭姿 
第 4 項 中央警察大學 2,405 萬5 千元，照列。 
第 5 項 消防署及所屬 1 億 6,317 萬 3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預算追加 2,193 萬 7 千元
，其中一項用於辦理委託專業團隊協助推動提升山域事故
效能五年中程計畫，惟緊急山域事故發生時，第一時間進
入現場救人之山青、高山嚮導與協作員，鮮有與 內政部消
防署合作之專業團隊簽約者，故難以得到合理的表彰與肯
定。爰此，請內政部消 防署要求各縣市政府並共同合作，
應依災害防救 法、消防法等相關規定，給予實際參與急難
救助的族人獎勵、補償或表揚，建立常態化機制，讓協助
救難的在地人不會再被排除在外。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賴惠員  林岱樺 
第 6 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 1 億9,664 萬 8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鑑於國家公園為我國重要之自然資產，具有生態系統維護及
生物多樣性保育之功能，並代表國家珍貴自然遺產。惟近
年於陽明山國家公園、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等地，時常發生
民眾餵食或遺棄遊蕩犬貓之情事，導致遊蕩犬貓數量持續
增加，不僅造成園區內野生動物遭攻擊，亦衍生遊客安全
與園區管理等問題。以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統計為例，近年
重要野生動物遭犬隻攻擊之救傷數據顯示： 

16 
 
年度 109 110 111 112 113 
救傷總數 31 28 22 33 36 
    其中 113 年度數據為近年最高，顯示問題日益嚴重。另根據
壽山國家公園委託之研究，過去 10 年間壽山地區山羌族群
數量銳減逾九成，而遊蕩犬正是造成族群下降的主要原因
。此一現象足見遊蕩犬貓對國家公園生態完整性構成重大
威脅。為維護國家公園之生態完整性，請內政部國家公園
署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針
對禁止餵食動物及遊蕩犬貓移置計畫，提出具體可行之執
行方案。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鍾佳濱  伍麗華  
第 7 項 移民署原列 9,354 萬 8 千元，減列第 2 目「入出國及移
民管理業務」5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
改列為 8,854 萬8 千元。 
第 8 項 建築研究所 1,722 萬 2 千元，照列。 
第 9 項 空中勤務總隊 8,465 萬9 千元，照列。 
第 8 款 外交部主管 
第 1 項 外交部原列 21 億0,828 萬 9 千元，減列「外交支出」3
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 億0,828
萬 9 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5 
第 2 項 領事事務局 74 萬 7 千元，照列。 
第 3 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97 萬 2 千元，照列。  
第 9 款 國防部主管 
第 1 項 國防部 8,661 萬 5 千元，照列。 

17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7、48、49、50、51、52、53、54、55 
第 2 項 國防部所屬 63 億 0,194 萬 2 千元，照列。  
第 10 款 財政部主管 
第 1 項 財政部 302 萬 2 千元，照列。 
第 2 項 國庫署 139 萬 7 千元，照列。 
第 3 項 賦稅署 1,143 萬 1 千元，照列。 
第 4 項 臺北國稅局 362 萬 6 千元，照列。 
第 5 項 高雄國稅局 283 萬 2 千元，照列。 
第 6 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539 萬 6 千元，照列。 
第 7 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450 萬 9 千元，照列。 
第 8 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407 萬 1 千元，照列。 
第 9 項 關務署及所屬 1,086 萬4 千元，照列。 
第 10 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388 萬元，照列。 
第 11 項 財政資訊中心 529 萬 8 千元，照列。 
第 11 款 教育部主管原列 5,117 萬 9 千元，減列 2,000 萬元(科目
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117 萬 9 千元。 
第 12 款 法務部主管原列 4,601 萬 1 千元，減列 2,000 萬元(科目
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2,601 萬 1 千元。 
第 13 款 經濟部主管 
第 1 項 經濟部 1 億 6,245 萬 9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114 年度經濟部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5 目「一般
行政」編列預算 2,580 萬8 千元。查經濟部係為辦理經貿談
判、整體經濟政策宣導、國內外經濟情勢分析暨南臺灣經
濟動態等，追加上揭預算數。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談判及國
際情勢動態所需，請政府單位在對美談判推動參與 CPTPP及
推動各國洽簽經貿合作協議的談判策略上，應堅持臺灣核

18 
 
心利益，全力爭取有利條件，同時強化國內農工產業及地
方產業之競爭力，並避免人才外流及保障勞工權益，以促
進北中南經濟平衡發展。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陳菁徽 張啓楷 
第 2 項 產業發展署原列 6 億7,472 萬 9 千元，減列第 1 目「工
業技術升級輔導」5,0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
照列，改列為 6 億 2,472 萬 9 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114 年度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1 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編列 6 億 4,819 萬元。查經濟部
產業發展署為辦理發展新興與高科技產業及策進產業躍升
與永續發展環境，追加上揭預算數。惟該預算截至 114 年 7
月底執行率未逾六成，迄114 年底，可執行預算時間已不足
5 個月，再加上追加預算案數 6 億餘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是否可適切核實執行預算，恐有疑義。再者，未見該署闡
明何原因，而依預算法第 79 條辦理追加預算，編列追加預
算之合理性，不無疑義，允宜釐清。 請經濟部 產業發展署
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陳菁徽 張啓楷 
第 3 項 國際貿易署 261 萬 4 千元，照列。 
第 4 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3,657 萬 1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為辦理國家標準審查、玩具及橡
膠輪胎檢驗與商標驗證登錄、電度表等法定度量衡器檢定
。然近年來電度表等法定度量衡器檢定量能不足，使得民
間就算繳交檢定費用仍造成民間產出之電度表因未經檢定

19 
 
無法上市供給使用，顯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近年來對於相
關產銷評估失衡。今經濟部辦理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
加預算案於「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編列 3,612 萬1 千元，
應加速辦理電度表等之檢定，且於未來年度預算編列足夠
預算，避免檢定量能不足情形一再發生。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陳菁徽 張啓楷 
第 5 項 智慧財產局 52 萬 9 千元，照列。 
第 6 項 水利署及所屬 19 億 8,054 萬 1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有鑑於當前之水利政策，乃強調透過逕流分擔、在地滯洪及
出流管制等非傳統工程政策，藉以提高降雨分配於水道與
土地並減輕水患。也因此中央政府自 108 年起藉重要河川環
境營造工程與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等專案，乃
投入經費辦理包含中央管河川高屏溪水系逕流分擔評估報
告等作業。然而，查最新至 114 年7 月止，中央管河川高屏
溪水系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後續之實施範圍公告作業仍尚未
完成。復以，查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中，雖
經濟部水利署法定預算數逾 385.43 億元又再追加 19.81 億
元，然經濟部水利署對既有法定預算 之執行進度已然落後
在先，整體法定預算執行到了 114 年度7 月底時連五成執行
率都未達到。是以，請經濟部水利署加速辦理，讓民眾有
感。綜上所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
相關委員會 提出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加速推動
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張智倫 林沛祥 
(二)114 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
第 3 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編列 19 億 8,011 萬 6 千元

20 
 
。查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為辦理大安大甲溪聯通管工程等
11 項計畫，追加上揭預算數。惟上述 11 項計畫截至 114 年
7 月底之預算執行率未達五成，其中新竹海水淡化工程計畫
及臺南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第一期）之執行率未達四成
，迄114 年底，可執行預算時間已不足 5 個月，再加上追加
預算案數 19 億餘元，經濟部水利署是否可適切核實執行預
算，恐有疑義。再者，上揭預算屬「設備及投資」為 19 億
6,851 萬 4 千元，而經濟部水利署前配合立法院審查 114 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刪減「設備及投資」預算 6%（19
億7,030 萬 4 千元），本次追加回編後，差額僅 1 千餘萬元
，又無從得知該署依預算法第 79 條所列之何款原因辦理追
加預算，本追加預算之妥適性，不無疑義，允宜釐清。請
經濟部水利署於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陳菁徽 張啓楷 
第 7 項 商業發展署 1 億 0,416 萬 8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114 年度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1 目「促進商業科技發展」編列 1 億 0,163 萬元。查經濟部
商業發展署為辦理促進雲世代商圈數位轉型及發展、提升
服務業創新研發能量、推動餐飲服務業優質成長暨國際推
廣、推動智慧物流國際鏈結等計畫，追加上揭預算數。惟
各機關需依預算法第 79 條辦理追加預算，然就該署辦理追
加預算之說明，無從得知究屬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
加經費又為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抑或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再者，追加對國內團體之捐
助預算高達 6,686 萬5 千元，本追加預算案之合理性、妥適

21 
 
性，不無疑義，允宜釐清。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 個月內
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陳菁徽 張啓楷 
第 8 項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82 萬 4 千元，照列。 
第 9 項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146 萬 5 千元，照列。 
第 10 項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1,196 萬 3 千元，照列。 
第 11 項 能源署 3,231 萬 5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114 年度經濟部能源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1 目
「能源科技計畫」編列 3,181 萬2 千元。查經濟部能源署係
為辦理再生能源環境建構有關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
營運計畫等，追加上揭預算數。惟查上揭預算項目係立法
院前審查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指定刪減之預算科目
，現予以回編，然無從得知該署辦理追加預算，究依預算
法第 79 條所列之何款原因辦理追加預算，本追加預算案之
合理性、妥適性，不無疑義，允宜釐清。 請經濟部 能源署
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陳菁徽 張啓楷 
第 14 款 交通部主管 
第 1 項 交通部原列 88 萬 9 千元，減列 88 萬 9 千元，改列為 0
元。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據報載，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站 114 年 7 月底起
，經常遭街友騷擾，站服員遭毆打、尾隨、言語攻擊，甚
至騎自行車衝撞遊客等情事，造成基隆站周邊治安與民眾
安全疑慮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已多次要求政府落實安全改

22 
 
革，並要求比照高鐵配置護車保全、一等站 (含)以上派駐
24 小時保全人力、二等站(含)以下以保全編組簽巡、護鈔
。爰請交通部於1 個月內，就檢討台鐵車站保全人力配置改
善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陳昭姿 
第 2 項 民用航空局原列 8 萬元，減列 8 萬元，改列為 0 元。 
第 3 項 中央氣象署原列 54 萬 5 千元，減列 54 萬 5 千元，改列
為 0 元。 
第 4 項 觀光署及所屬 293 萬 2 千元，照列。 
第 5 項 運輸研究所原列 53 萬 3 千元，減列 53 萬 3 千元，改列
為 0 元。 
第 6 項 公路局及所屬 1,269 萬9 千元，照列。 
第 7 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 149 萬 4 千元，減列 149 萬 4 千元，
改列為 0 元。 
第 8 項 航港局 341 萬 2 千元，照列。 
第 15 款 勞動部主管原列 6,894 萬 8 千元，減列 3,500 萬元(科目
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3,394 萬 8 千元。 
第 1 項 勞動部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立法院在 114 年 5 月 9 日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並經總統公告後，114 年下半年將增加 3 天國定假日，未來
勞工全年則會增加 4 天國定假日。有鑑於有部分事業單位及
其所屬勞工，於 114 年修法前，原本享有優於勞動法令之優
惠休假日數，包括部分有簽訂相關團體協約、明訂於工作
規則、或透過每年行事曆之排定，行之有年已形成勞動條
件慣例之企業，然於 114 年度修法後，卻有相關工會及勞工
反應，表示有部分雇主及事業單位，在未經與工會或勞工
協商且未經同意的情形下，便逕行公告將原有優於勞動法

23 
 
令之休假日與新增之國定假日進行抵減、抵扣或調整，此
舉恐有違反我國勞動法令之虞。綜上所述，為提醒原有優
於勞動法令之事業單位，即便為因應法定國定假日之增加
，欲調整勞工原有優於法令之假日， 均應先與工會或勞工
協商，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以避免違反我國勞動法令或
引發勞資爭議，爰建請勞動部應針對原有假日優於我國法
令規定之事業單位及產業，加強提醒宣導，以利事業單位
法遵。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范 雲 
第 16 款 農業部主管原列 10 億 9,430 萬 6 千元，減列 1 億 0,8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9 億 8,630 萬
6 千元。 
第 2 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114 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於中央政府總預算
追加預算案第 4 目「林業發展」編列 1 億 2,433 萬5 千元。
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係為辦理森林生態性經營、森
林保護與林地管理、公私有林經營及林業發展、國有林整
體治山防災及林道維護、國有林大規模崩塌防災治理、森
林遊憩場域發展與推動、棲地及野生動物保育管理等工作
計畫，追加上揭預算數。惟查本追加預算案辦理工作計畫
似與114 年中央政府政府總預算原編預算雷同，再者，自預
算書表亦無從得知該署辦理追加預算，究依預算法第 79 條
所列之何款原因辦理，本追加預算 案之合理性、妥適性，
不無疑義，允宜釐清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請農業部 林業及
自然保育署於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
報告。 

24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陳菁徽 張啓楷 
(二)鑑於農業部為因應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推動平地造林計
畫迄今已逾 20 年，現此計畫於各地已陸續屆滿，農業部林
業及自然保育署已於先前宣布啟動下一階段平地造林 20 年
期滿輔導計畫，其中以 10 年為期之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
與具木材生產價值分流輔導措施。 惟因早期平地造林沒有
木材生產規劃，不重視撫育，林木生長形質不佳，樹圍僅
一個手掌寬，難以進入木材市場；另部分林地樹種單一，
或位在人煙罕至的地區，景觀性價值不佳；更有部分造林
於優良農地，多數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未定期
除草及妥善管理致生蛇蟲害，造成該區域周遭農民相當程
度困擾，嚴重影響鄰田。爰此，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全面盤點造林地狀況並研議針對平地造林不具木材生產
、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之區域有效利用之方案，並於 1 個月
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第 3 項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有鑑於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藉水土保持試驗研究預
算項目，辦理災害警戒機制之人才培育作業，至於水土保
持發展則用以整體性治山防災及大規模崩塌及不安定土砂
防減災等業務。然查本次預算追加之際，既有之法定預算
執行仍有經費尚未執行殆盡，例如迄 114 年度7 月底止，水
土保持試驗研究尚有逾七成經費可用，而水土保持發展則
有逾三成經費可用。爰此，請 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
署於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落實預算執行

25 
 
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張智倫 林沛祥 
(二)114 年度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於中央政府總
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3 目「水土保持發展」編列 3 億7,782 萬
元。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係為辦理整體性治山
防洪、大規模崩塌及不安定土砂防減災，追加上揭預算數
。爰請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於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落實預算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陳菁徽 張啓楷 
第 24 項 農田水利署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114 年度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5 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 1 節「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編列 2 億4,082 萬8 千元。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係為辦理農
田水利跨域整合永續發展計畫之農田水利設施更新及現代
化，追加上揭預算數。惟查本追加預算案係屬設備及投資
之資本支出，原屬立法院審查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刪
減項目，現予以追加回編，且工作計畫與 114 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之原編預算相似，但自預算書表亦無從得知該署辦
理追加預算，究依預算法第 79 條所列之何款原因辦理，本
追加預算 案之合理性、妥適性，允宜釐清以健全基金之永
續發展及運營。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於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陳菁徽 張啓楷 
(二)114 年度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4 目「農田水利發展」編列 5,064 萬 2 千元。其中中央管流

26 
 
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農田水利設施配合改建原預算數 10
萬元，114 年度追加 490 萬元，係辦理農田排水設施現勘及
工程審議、執行進度管考及技術提升等所需經費 。鑑於部
分農地未作農用，其灌溉溝渠現多為民生排水使用，皆仰
賴地方政府維護管理。惟當灌溉溝渠遭樹葉、泥沙堵塞，
多數地方政府財政拮据，進而無力清淤，致該區域每遇豪
暴雨極易積淹水。爰此，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會商中央水
利主管機關（經濟部）全面盤點未作農用灌溉溝渠，針對
其擬具防災及清淤計畫，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第 17 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 1 項 衛生福利部 1 億 6,045 萬 5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有鑑於我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西醫基層院所每
日門診訂有合理量額度，係依據專任醫師每月看診日數及
各階段每日門診量上限進行計算，若以一般地區診所為例
（山地離島地區診所另有公式） ，則其計算方式列表如下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針 對 一 般 地 區 診 所 西 醫 基 層 合 理 門 診 量 現 行 規 定 
每月實際看診日數不足25 日者，以實際看診日數計算；看診日數
達25 日（含）以上；以25 日計算月合理量。超過合理量部分仍可
看診，但健保給付診療費將依以下分階段給付標準逐階遞減： 
階段 看診人數 階段人數 點數 
一 1-30 人 30 人 364 
二 31-40 人 10 人 250 
三 41-60 人 20 人 220 
四 61-80 人 20 人 160 
五 81-150 人 70 人 70 

27 
 
六 151 人以上 超出以上 50 
然而，立法院在 114 年 5 月 9 日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
條例，並經總統公告後，114 年下半年將增加 3 天國定假日
，未來全年則會增加 4 至 5 日國定假日，依照我國現行週休
二 日 加 上 每 年 16 天 國 定 假 日 之 規 定 ， 全 年 休 假 日 為
52*2+16=120 天，亦即每月平均有10 天假日，因此，每月正
常工作日約落在 18 至 21 日間，與現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規定之每月 25 日合理門診看診日數顯有落差。誠然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若調整一般地區診所西醫基層
合理門診量之日數及人次數，所需要考量之政策層面相當廣
泛，一方面是希望增加休假，降低全體醫療從業人員之工時
，改善醫護人員工作環境，保障工作生活平衡，然而，同時
也須考量民眾就醫權益，維持國人就醫可近性，並透過合理
門診量設計維持醫療品質，避免過度壓縮門診診療時間，更
須考量在整體分級醫療架構下，如何維持基層醫療量能以避
免醫院壅塞，此外，亦須考量基層診所配合假日開診所導致
之經營成本增加及單人診所配合之可行性，甚至調整後如何
避免因經濟誘因導致棄平日擇假日之現象發生等。綜上所述
，考量 114 年下半年新增之 3 天國定假日係 114 年 5 月 9 日
後始確認之政策，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和中央健康保險署，研
議針對 114 年下半年新增之假日，避免以挪動平日週間之給
付預算或點數補假日，而是以追加預算或動支調節非預期風
險及其他非預期政策所需經費項目等新增或外加預算予以協
助，以利政府與公會鼓勵及協調相關基層院所配合政府政策
維持西醫基層門診之可近性，並請衛生福利部和中央健康保
險署於研商合理門診量之日數與人次數調整時，亦應儘量避
免造成原有平日門診及相關診所之衝擊影響。 
提案人：王正旭  

28 
 
連署人：林月琴 范 雲 
(二)衛生福利部以一個平臺、三大核心、五大願景為目標，期藉
次世代數位醫療平台，達資料統一、規則統一、應用程式
統一等核心，及建立臺灣智慧醫療生態系、推動醫院品質
管理數位化、發展智慧化臨床試驗平臺、成立真實世界電
子病歷資料庫、實現個人化數位健康管理等願景。其具體
策略則為分別針對醫學中心、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及衛生所
，提供FHIR資料中臺、類似 Android架構數位醫療平臺（
DHP）及公版HIS。惟直至今日，無力自行開發 HIS系統之部
分區域醫院及多數地區醫院，依舊受既有 HIS廠商所制肘，
不僅須負擔高昂維運成本，更不 時於各項政策調整致須更
新HIS系統功能時，遭 HIS廠商收取高額費用，顯見原擬達
到統一平台、建立臺灣智慧醫療生態系、推動醫院品質管
理數位化等目標、願景宛若紙上談兵。爰要求衛生福利部
妥慎運用經費，加速時程，於 114 年底提交執行成果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第 2 項 疾病管制署 1 億 5,105 萬 4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4 項： 
(一)有鑑於 114 年南部地區風災頻仍，此次因豪雨持續時間過長
，導致重大災情。根據公共衛生研究指出，台灣颱風與豪
雨過後常伴隨登革熱等蚊媒傳染病疫情升溫，同時此次受
損嚴重的台南市，過去是登革熱疫情重點區域，政府應及
早啟動因應方案，否則將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威脅。此次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追加預算案中已編列登革熱及傳
染病防治相關經費，但實務上仍須強化監測能量，建置病
媒蚊密度與疫情通報網絡；建立因應機制，如優先預估高
風險熱點，採取立即防治策略；跨部會協調：結合地方政

29 
 
府、環保單位及醫療院所，強化資源統籌與資訊共享。為
達成上述目標，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出監測概況與預防機制報告，並具
體說明追加預算的使用規劃及成效指標。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伍麗華 鍾佳濱 
(二)114 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強化疫苗採購和緊急調撥
機制，維繫各族群高疫苗接種率，確保國人群體免疫力為
施政目標，並預期提升疫苗接種服務品質，3 歲以下幼童之
常規疫苗基礎劑接種率達 96%以上。惟邇來少子女化問題嚴
峻，行政部門欲提升疫苗接種服務品質與兒童醫療照護環
境，卻吝於投入相應經費與資源，不僅接種處置費多年未
曾調整，且相較亞鄰國家所支付 6 歲以下兒童預防保健注射
服務費用，日本為定額給付 1,100 至 1,650 元/劑，韓國為
500 元/劑、4 合1 疫苗為750 元/劑、5 合1 疫苗為1,000 元
/劑，我國微薄百元之接種處置費，恐無益於提升疫苗接種
服務品質之政策效益。再者，兒童常規疫苗接種除具疾病
預防效益外，亦有助於主動發掘潛在性高風險家庭。根據
衛生福利部所著兒少虐待及疏忽：醫事人員工作手冊，其
中明揭：在兒童未產生任何需醫療之傷害前，幼兒是否定
期接受預防接種，的確是有助於發現潛在疏忽個案的好方
法。醫事人員亦可在嬰幼兒接受預防接種時，特別注意檢
核表所示之各面向指標。然而，廉價的接種處置費，恐致
醫師怯於加入接種業務，進而減損發現潛在疏忽個案之兒
少保護效益。綜上，為有效切實提升疫苗接種服務品質，
請衛生福利部疾病 管制署研議調升兒童常規疫苗接種處置
費，並就不影響接種品質之輕微履約瑕疵，對合約院所以
規勸為主、契約罰為輔，另應建置疫苗冷鏈冷運配送至院

30 
 
所之機制，俾維持良好疫苗品質。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三)根據研究，我國發生帶狀疱疹之終身風險達 32.2%；每 4 位
50 歲以上患者，即有 1 位併發帶狀疱疹後神經痛。該神經
痛可能長達數月或數年，除感覺神經受影響外，部分病人
將損及局部運動功能，例如產生顏面神經麻痺或肢體部分
肌肉無力，不僅影響生活品質，嚴重更可能導致患者憂鬱
。而疫苗接種為疾病防治上最具成本效益之公共衛生措施
，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國均將之作為重要公共衛生手段。藥
學界即分析，帶狀疱疹疫苗可減少個人癒後醫療支出，亦
得降低社會總體醫療成本，對於面臨人口老化與疾病負擔
的社會來說，極具關鍵成本效益。放眼國內縣市，便有嘉
義市、花蓮縣、苗栗縣與竹北市等縣市以公費或補助方式
補助特定高風險族群接種帶狀疱疹疫苗，臺北市亦將自 9 月
1 日起予以補助。故鑑於接種帶狀疱疹疫苗將有效降低罹病
與癒後神經痛風險，並得維持 5 年以上保護力，為顧及國人
健康福祉及降低醫療成本，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籌編
預算，研議逐步對經濟弱勢、具慢性病史或特定年齡層族
群提供公費帶狀疱疹疫苗接種。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四)有鑑於現行醫療院所於完成流感疫苗或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
服務後，每月向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申請接種處置
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負責代收代付，並依全民
健康保險相關規定核付。醫療院所同時需將接種紀錄上傳
至全國 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 NIIS），由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 提供之核付資料進行審核

31 
 
，如發現申報不符或溢領情形，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將
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 進行追繳。然而，依據目前協助進行
公費疫苗接種服務之醫療院所及基層醫療人員反應，現行
仍有醫療院所因資訊系統功能，或者是醫療院所協助社區
進行接種作業時，仍需於醫療院所透過健保 VPN連線下載接
種名單，再以手動逐筆將下載的名單上傳至 NIIS系統，此
舉除增加基層醫療人員之行政負擔，在疫苗接種高峰期，
亦容易導致登載上傳錯誤之發生機率。綜上所述，為簡化
基層醫 療院所之行政作業，並使我國社區疫苗接種系統統
一流程，建請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會同中央健康保險署
評估調整接種處置費核付作業，以減少醫療院所之作業負
擔，並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和各地方公會合作，儘量
協助基層醫療院所進行介接。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范 雲 
第 3 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696 萬1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緣衛生福利部為確保穩定藥品供應，於112 年擬定1.持續積
極調度生產線、爭取提前輸入、增加生產 /輸入數量等，並
妥善分配予各層級醫療機構及藥局； 2.妥善處理藥價調整
事宜；3.建立常設防缺藥處理中心； 4.優化藥品供應資訊
傳遞；5.檢討現行健保藥價政策； 6.鼓勵國產學名藥生產
等短中長期策略，以期解決缺藥問題。惟仍迭有醫療院所
反映缺藥，甚或廠商藉供需為由，多次調漲藥物價格，致
影響臨床端用藥需求，進而損及民眾用藥安全，藥物供應
韌性形同具文，爰請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 向立法院
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改善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32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第 4 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1,132 萬 6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施行迄今已逾 30 年，並為落實分級醫療，業
於 106 年時提出 1.提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2.導引民眾轉
診就醫習慣與調整部分負擔； 3.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
導引醫院減少輕症服務； 4.強化醫院與診所醫療合作服務
，提供連續性照護； 5.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 6.加強醫
療財團法人管理等兼顧各面向之六大策略。惟查 114 年7 月
份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季報告，相較於基期（106 年 1 至
6 月），醫學中心就醫占率成長 1.2%，區域醫院衰退 1.35%
，地區醫院及診所等基層醫療僅分別成長 0.05%、0.1%。若
再以門、住診 申報醫療點數占率以觀，醫學中心占率成長
3.15%，地區醫院則僅微幅上升 0.82%。另觀察轉診案件申
報情形，轉診至醫學中心就醫之轉診率為 4.21%，遠高於轉
診至其他層級院所之轉診率，則可知下轉成效不彰。核其
原因，除分級醫療政策誘因有限（如個別醫院總額之制度
設計，抑或 114 年始規劃增加下轉誘因），向民眾宣導分級
醫療、改變民眾就醫習慣之手段亦屬薄弱。請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 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第 5 項 國民健康署 7,724 萬 7 千元，照列。 
第 6 項 社會及家庭署 205 萬 4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
，符合 1.領有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及 2.大專校

33 
 
院醫學、護理、復健諮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特殊教
育、聽語、醫工、輔助科技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並從事輔助科技相關服務滿 2 年等資格之輔具評估人員，即
得為溝通及資訊輔具評估。復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
助辦法第4 條就溝通及資訊輔具所為評估人員規定，亦定明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
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 即足當之
。惟囿於語言治療師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語言
治療師業務如下：……四、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
與訓練。」及同法第 31 條規定，除具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
事學生教學工作，而涉該法所定語言治療師業務等情形外
，其他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
者，將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而恐滋生溝通及資
訊輔具之評估是否屬語言治療師法所稱溝通障礙輔助系統
使用之評估之疑義，輔具評估人員更可能因此遭以行政罰
相繩，終造成輔具評估人員不願或無法為溝通及資訊輔具
評估，致損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為提高身心障
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之立法原意 ，爰請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
庭署向立法院 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出改善作為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第 7 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 685 萬 8 千元，照列。 
第 18 款 環境部主管 
第 1 項 環境部 3,890 萬 8 千元，照列。 
第 2 項 氣候變遷署 1,437 萬 2 千元，照列。 
第 3 項 資源循環署 3,585 萬 3 千元，照列。 
第 4 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 5,064 萬 4 千元，照列。 

34 
 
第 5 項 環境管理署 815 萬 5 千元，照列。 
第 6 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 1,626 萬 1 千元，照列。 
第 19 款 文化部主管 
第 1 項 文化部 1 億 9,821 萬 9 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 1 案，保留，送院會處裡。 
保留案號：87。 
本項通過決議 7 項： 
(一)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
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然查，本次追加預算案所列多數項目，實屬 114 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審議期間，經立法院審慎刪減後之原編列科目
。此次復行納入追加，除未見具體提出改列之法源依據，
亦未針對前次刪減決議所指問題，提出具體檢討與改進說
明。此舉不僅恐有規避國會決議、削弱預算審議效力之虞
，亦不利於預算制度之信賴與文化財政資源之合理配置。
文化預算本應回應公共性、政策成效與社會期待，行政部
門如未能就遭刪項目提出具體改革與效益驗證，即貿然回
編，將損及文化治理之透明與正當性。爰此，凍結文化部
預算 1 億9,821 萬9 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就回編項目
提出詳細專案報告，說明追加編列之正當性、原遭刪原因
之回應機制，以及改進後之執行內容與預期成效，並經立
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倩綺 翁曉玲 牛煦庭 
(二)文化部於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5 目「影視
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編列1,088 萬元，其中包含辦理流行
音樂基地與故事館科技應用展演計畫等 。惟查，審計部報

35 
 
告指出，計畫執行已近 2 年，文化部迄未提出具體的流行音
樂故事館設立方案，僅補助桃園市與臺南市先後設立鳳飛
飛故事館及文夏故事館，其餘縣市並無進展；另花蓮 AI流
行音樂基地原規劃於 111 年底建置完成並營運，卻因歷史建
築變更計畫審查延宕，至 113 年底始完成整備。目前花蓮流
行音樂AI實驗基地已開始營運，請 文化部 後續妥為進行其
營運規劃，以利永續經營。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羅美玲 鍾佳濱 
(三)文化部於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6 目「人文
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編
列3,880 萬 8 千元，包含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傳承與復振及
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等經費。 惟查，審計部報告指
出，自國家語言發展法 108 年施行以來，文化部所規劃之國
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至今仍未審議通過，導致專
責單位遲未成立，影響語料保存、語言認證及人才培育等
推動成效。另臺語家庭輔導培力及推廣計畫原規劃至 115 年
度新增4 萬戶家庭，迄 113 年底仍停留在政策徵詢階段，推
動進度落後；馬祖語、臺灣手語認證制度亦因專責單位未
成立，相關施測與題庫建置延宕。綜上，請文化部於3 個月
內就專責單位設置時程、臺語家庭推廣及語言認證制度建
置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羅美玲 鍾佳濱 
(四)文化部於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6 目「人文
及出版業務」第 2 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 279
萬3 千元，係辦理國家漫畫園區維運等經費。惟查，審計部
報告指出，國家漫畫博物館自 112 年籌備處成立以來，園區

36 
 
參訪人次未達預期，113 年度原規劃 50 萬人次，實際僅 28
萬0,849 人次，達成率僅 56.17﹪，且滿意度調查回收僅 16
份，難以作為經營改善之依據。另園區民眾反映停車空間
不足、親子與寵物友善環境待加強、服務引導品質不足、
缺乏文創商品賣店及臺漫作品呈現不足，顯示行銷及服務
尚待提升。至於典藏業務，雖規劃 113 年度蒐藏 1,200 件漫
畫史料及文物，並已有民眾表達捐贈意願，惟因尚未訂定
典藏政策、設置典藏委員會及管理要點，且無典藏庫房，
致113 年度未能辦理蒐藏，影響博物館專業內涵之建構。綜
上，請文化部於3 個月內就園區參訪推廣成效及典藏管理制
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羅美玲 鍾佳濱 
(五)中正紀念堂為我國威權統治歷史之象徵場域，其未來轉型攸
關文化資產再利用與轉型正義落實。行政院已明確表示，
中正紀念堂未來轉型方向，應結合歷史記憶保存與民主教
育推廣雙重目標，並中長期規劃朝向民主教育園區發展，
以深化社會對臺灣由威權走向民主歷程之理解，強化人權
與法治價值理念。然本次追加預算案中，僅列國立中正紀
念堂管理處營運經費，對於園區空間再利用及轉型進程缺
乏具體規劃。爰此，請文化部針對轉型相關預算經費，3 個
月內向 立法院 財政及 相關委員會 提出明確規劃與進度，以
清楚說明行政院所述民主教育園區之執行政策具體方向。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鍾佳濱 伍麗華 
(六)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第
2 目「文化資產業務」項下編列 1,248 萬 4 千元，內容涵蓋
文化資產潛力點普查、考古遺址場域整備、無形文化資產

37 
 
保存與傳習、傳統技藝數位保存及匠師分級認證制度等。
經查，審計部報告指出： 1.各市縣部分文化資產未依文化
資產保存法規定定期普查，且補助成果資料多未公開供民
眾線上查詢，管考資訊揭露亦不完整，不利外界監督； 2.
部分縣市考古遺址出土遺物典藏空間不足，且全國約 68%出
土遺物尚未公開數位資料，不利典藏成果發揮應用； 3.已
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共 247 案中，仍有
82 案(33.2%）未進行數位保存，其中部分保存者已 殁，或
年逾 65 歲高齡，恐有技藝失傳風險。綜上，文化部文化資
產局應全面檢討文化資產普查與補助成果公開機制，妥善
規劃各縣市考古遺物典藏空間及數位公開時程，並優先推
動高齡或有失傳風險之傳統表演藝術數位保存，以確保文
化資產之永續傳承與保存。爰請文化部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
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羅美玲 鍾佳濱 
(七)文化部於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國立臺灣工
藝研究發展中心」項下編列 937 萬3 千元，推動臺灣工藝文
化產業中長程計畫，涵蓋工藝資料庫建置、工藝產業多元
通路推廣、工藝型錄平臺銷售及產業關懷輔導等。 經查，
審計部報告指出：工藝資料庫雖已蒐集逾 5 萬筆資料，但仍
有逾七成未完成校對確認，開放供外界查詢比例不足三成
，影響加值應用推動；產業多元通路推廣部分，與休閒觀
光業簽署合作備忘錄，迄今僅公布北部少數工藝行旅路徑
，其餘未落實推動，工藝空間示範點亦未見成果；工藝型
錄線上銷售平臺上架不足，臺灣綠工藝歷年入選作品僅約
一成有上架，且多數未具有效購買連結，無法發揮平台效
益；產業關懷輔導計畫雖顯示業者對空間設備、人才培育

38 
 
及行銷推廣有高度需求，實際申請卻不到 一成，未能達到
及時協助之目標。 綜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應加
速推動工藝資料庫資料校正與公開，檢討並落實與觀光產
業合作機制，提升工藝型錄平臺上架率及購買連結功能，
並深入探究業者需求與申請落差原因，積極建立有效輔導
機制，以確保產業資源挹注效益。爰請文化部於 3 個月內向
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羅美玲 鍾佳濱 
第 2 項 文化資產局 1,253 萬 9 千元，照列。 
第 3 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772 萬 2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
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惟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本次追加預算案
中，所編列之多數項目，係 114 年度總預算審議時經立法院
刪減後之重編科目。迄今未見具體檢討報告或修正策略，
對原刪減之政策理由與計畫缺失亦未提出回應，實難令人
信服其追加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尤值關注者，媒體政
策及業務宣傳項目本次回編幅度即逾四成，然該類預算應
以政策目標清晰、施行內容具體、成效可檢驗為前提，否
則將難以合理評估其公共效益與文化投資正當性。若僅片
面回復預算額度，卻未釐清其政策定位與改進方向，恐有
規避預算審議決議、流於形式性編列之虞，亦不符預算法
第 79 條所訂追加預算之要件。爰此，為落實國會預算審議
結論，並促請行政機關明確交代資 源配置之依據與效益預

39 
 
期，凍結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 772 萬2 千元之
十分之一 ，俟文化部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就相關支用計
畫提出專案報告，具體說明原遭刪減項目之檢討、修正作
為與執行成效評估機制，並經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同
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倩綺 翁曉玲 牛煦庭 
第 4 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1,441 萬 4 千元，照列。 
第 5 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 1,086 萬 8 千元，照列。 
第 6 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937 萬 3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
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然查，文化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於本次追加預
算案中，復行納入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期間業經立
法院刪減之預算科目。惟至今尚未就前次刪減決議所揭示
問題提出具體檢討與改進措施，亦未說明其內容經已妥善
修正，致使本次追加編列之政策必要性與執行成效仍無從
明確評估。 該項預算重編未能建立在完善的檢討機制與修
正基礎上 ，恐有未妥善回應國會審議結論之虞，亦將影響
預算編列程序的透明性與財政制度之信賴。爰此，凍結文
化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預算 937 萬3 千元之十分之
一，俟文化部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就該項預算回編
內容提出完整專案報告，詳實說明原遭刪減原因之檢討情
形、後續改善方案及執行規劃，並經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
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倩綺 翁曉玲 牛煦庭  

40 
 
第 7 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 510 萬9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 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
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惟查，文化部國立臺灣博物館於本次追加預算案中，復
行編列114 年度總預算審查期間業經立法院刪除之項目，其
金額約占原刪減額度之 35.30%。然而，該館迄未就前次預
算刪減所涉問題提出具體檢討與回應，亦未說明後續計畫
內容如何調整，及其執行機制與成效評估為何，難以據此
確認本次預算回編之合理性與政策必要性。 文化部 國立臺
灣博物館作為國家級文化機構，肩負自然史與人文史資產
之保存與公共教育使命，其經費 配置應建基於明確的文化
政策目標與治理責任。倘未經檢討即重行編列原遭刪項目
，不僅恐有輕忽國會審議結論之虞，亦將造成文化資源配
置失衡，削弱公共 財政制度之信任與正當性。爰此，凍結
文化部國立臺灣博物館預算510 萬9 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
化部國立臺灣博物館就相關回編項目提出專案報告，具體
說明原遭刪原因之檢討結果、回應作為、修正後之計畫內
容及預期效益評估機制，並經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同
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倩綺 翁曉玲 牛煦庭  
第 8 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517 萬元，照列。 
第 9 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 667 萬8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41 
 
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
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然查，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於本次追加預算案中，復
行編列114 年度總預算審議時已遭立法院刪減之項目，迄今
未就前次刪減決議所指缺失提出具體檢討與改進措施，相
關計畫之政策效益與支出必要性，仍有待釐清。尤以媒體
政策及業務宣傳項目，回編幅度即高達 41.67%，編列比例
明顯偏高，益加凸顯其正當性與實質成效之不足。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作為推動人權教育與歷史記憶轉化之核心
機構，其預算配置應以政策目標明確、社會效益可檢驗為
前提。若行政機關未能具體回應立法院審議意旨，即復行
回編原遭刪減項目，除恐有迴避預算審查結論之虞，亦將
影響公共資源 之妥適配置與文化政策執行的社會信任基礎
。爰此，凍結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預算 667 萬8 千元之十
分之一 ，俟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 就該館相關回編項目提
出專案報告， 說明追加編列之正當性、前次刪減之回應與
修正作為，及其執行內容與預期效益 ，並經立法院財政及
相關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倩綺 翁曉玲 牛煦庭  
第 10 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476 萬 3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
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然查，文化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本次追加預算案中
，復行編列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時已遭立法院刪除
之科目。該館迄未就前次刪減決議所指缺失提出明確檢討

42 
 
與修正方案，致使其本次回編預算之政策必要性與執行可
行性，仍欠缺充分論證與說明。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
傳項目回編比 率高達 41.67%，其編列規模與該館整體政策
目標及核心業務之優先排序不符，亦缺乏具體成效評估架
構。此類屬性偏向消費性支出者，應本於撙節原則審慎審
查，以避免排擠本務性業務所需資源 。在預算治理應強化
責信與目標導向原則之下，相關回編預算若未充分檢討其
執行基礎與公共效益，恐使外界質疑行政部門未能確實回
應國會審議意旨，並進一步影響公共資源配置之正當性與
財政紀律。爰此，凍結文化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預算 476
萬3 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就該館
回編項目提出完整專案報告，說明原遭刪減項目之檢討結
果、改進措施、計畫執行內容及其效益評估指標，並經立
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倩綺 翁曉玲 牛煦庭  
第 11 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 600 萬3 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依預算法第 79 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
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
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然查，文化部國立臺灣文學館於本次追加預算案中，復
行編列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期間已遭立法院刪除之
項目，其金額約占原刪減數之 43.71%。至今尚未就當時刪
減決議所指問題，提出具體檢討或改進措施，相關預算之
政策必要性與實質成效評估基礎，仍付之闕如。其中，媒
體政策及業務宣傳項目回編比例偏高，與該館肩負之文學
資產保存、研究與推廣等核心職掌未必相符，相關支出性

43 
 
質亦屬消費性支出，應依撙節原則審慎檢討，以確保資源
配置聚焦於本務性目標，維持文化預算結構之專業性與平
衡性。 倘若行政機關未經檢討即重編原遭刪減之項目，將
不利於 落實國會審議結論，亦恐損及公共資源運用之透明
性與合理性。爰此，凍結文化部國立臺灣文學館預算 600 萬
3 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國立臺灣文學館就該館回編項
目提出專案報告，詳述原刪減原因之檢討與因應作為、計
畫內容修正方向及其政策效益評估指標，並經立法院財政
及相關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倩綺 翁曉玲 牛煦庭   
第 20 款 數位發展部主管 
第 1 項 數位發展部原列 6 億7,055 萬 8 千元，減列「科學支出
」1 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 5 億
7,055 萬 8 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有鑑於警政機關統計，詐騙案件數自 109 年度的 2 萬 3,000
件，於112 年度增至3 萬7,000 件，至113 年度更飆升至12
萬2,805 件。財損金額亦從109 年度的42 億元，攀升至113
年度的502 億元，短短5 年間即翻增逾十倍。我國每年詐騙
案件數持續攀升，民眾財產損失動輒高達數百億元。惟詐
騙手法快速演進，結合釣魚網站、偽冒簡訊、假冒社群廣
告及AI生成內容，已逐漸形成跨境化、組織化的犯罪模式
。雖然政府持續投入相關預算，但實務上仍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防堵不足：電信與金融系統未能即時阻斷詐騙訊
息或資金流向。第二 、偵測延宕：釣魚網站與假冒廣告往
往延遲數日甚至數週才得以下架。第三、通報不暢：跨部
會資訊未能即時共享，致使民眾求助時常被轉介，降低效
率。為提升政府打詐的速度與精準度，雖然數位發展部已

44 
 
成立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但其功能疑與內政部警政署 165
反詐騙平台部分重疊，且自上線以來，民眾反映處理速度
仍偏緩慢。 爰此，請數位發展部於追加預算案中，針對上
述問題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
於3 個月內提出完整解決方案，以確保防詐機制更即時、更
有效，切實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鍾佳濱 伍麗華 
第 2 項 資通安全署 52 萬 8 千元，照列。 
第 3 項 數位產業署原列 6 億0,564 萬 4 千元，減列第 2 目「促
進數位創新動能轉型升級」1 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
餘均照列，改列為 5 億 0,564 萬4 千元。 
第 21 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 
第 1 項 僑務委員會 37 萬 5 千元，照列。 
第 22 款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 
第 1 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48 萬 1 千元，照列。 
第 2 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114 萬 3 千元，照列。 
第 3 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87 萬 1 千元，照列。 
第 4 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4,497 萬 2 千元，照列。 
第 23 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 1 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68 萬 2 千元，照列。 
第 2 項 銀行局 56 萬 5 千元，照列。 
第 3 項 證券期貨局 162 萬 1 千元，照列。 
第 4 項 保險局 26 萬 5 千元，照列。 
第 5 項 檢查局 187 萬 4 千元，照列。 
第 24 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 1 項 海洋委員會 3,127 萬 8 千元，照列。 
第 2 項 海巡署及所屬 14 億 1,071 萬 8 千元，照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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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鑑於中國對台海灰色地帶行動頻率增加，近年中國海警船及
漁船緊鄰禁限制水域航行，甚至數度入侵我國海域，對主
權構成威脅。我國雖規劃自 107 至116 年打造共 141 艘有人
海巡艦艇，然而隨著局勢升溫碰撞事件風險上升，對我國
海巡人員的安全也構成威脅。觀諸美國、日本等盟國，為
因應印太局勢紛紛打造無人艦隊以為因應，近期更陸續展
開無人船艦測試。而我國亦於 114 年 6 月、8 月舉行無人船
測試，顯見無人船已為我國及盟國所關注發展之戰力，卻
未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對無人船應用與籌建之部署規劃，
恐不利我國海巡因應中國灰色地帶行動之量能。 爰此，請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研議 海巡無人艇 之可行評估 ，以期提升
我國海巡情監偵量能，並且減少執法時之風險，保障我國
海巡人員安全。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坤城 賴惠員 
第 3 項 海洋保育署 4,601 萬 1 千元，照列。 
第 4 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 1,485 萬 3 千元，照列。 
第 25 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 1 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3,974 萬 9 千元，照列。 
第 26 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 1 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 636 億 0,554 萬 7 千元，照
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原列歲出追加預算數 878 億 4,136 萬 9 千
元，減列 15 億 4,051 萬 6 千元，改列為 863 億 0,085 萬 3 千
元，將以原預算收支賸餘數予以彌平。 
參、保留案提案內容詳如附件。 

46 
 
肆、中華民國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業已審查完竣，擬
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
會討論時，由財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士葆出席說明。 
伍、本次聯席會之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