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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1 屆第1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 華 民 國113 年3 月18 日（星期一） 上 午9 時至下午1 時3 分 
          中 華 民 國113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上 午9 時至11 時 49 分 
          中 華 民 國113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9 時至12 時 47 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 101 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陳培瑜  洪孟楷 柯志恩 葉元之 葛如鈞 
          郭昱晴 羅廷瑋 張雅琳 林宜瑾  吳沛憶 林倩綺 
     陳秀寳  范  雲 吳春城 
          委員出席 15 人 
列席委員：林月琴 鍾佳濱 顏寬恒 吳秉叡 謝衣鳯 林德福 
     黃國昌 羅智強 羅明才 王鴻薇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思瑤 王美惠 鄭正鈐 何欣純 徐欣瑩 翁曉玲 
     游 顥 黃建賓 林國成 許智傑 沈伯洋 蘇清泉 
     張嘉郡 謝龍介 楊瓊瓔 黃珊珊 蔡易餘 邱志偉 
     邱鎮軍 
     委員列席 30 人 
列席人員：（3 月18 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司法院少年及 家事廳廳長           謝靜慧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信雄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郭彩榕 
         （3 月20 日） 
     中央研究院院長           廖俊智率同有關人員 
         （3 月21 日） 
     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率同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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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柯召集委員志恩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3 月 18 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教育部、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列席就 「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
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萬美玲、陳培瑜 、柯志恩、葛如鈞、葉元之、洪孟
楷、郭昱晴、羅廷瑋、張雅琳、林 宜瑾、吳沛憶、陳秀寳、范雲、鍾
佳濱、黃建賓、林月琴、何欣純、黃國昌、翁曉玲、鄭天財 Sra Kacaw
等 20 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謝靜慧、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周輝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信雄、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郭彩榕 及相關人員即席 答復說
明。另有委員吳春城、陳冠廷、沈伯洋、羅智強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 供相關資料或 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 儘
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 3 項： 
一、有鑑於少子化衝擊，私立學校被列入專案輔導學校及停辦件數如
骨牌效應出現。對此，學生受教以及教職員工權益務必全力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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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所屬教師轉職等相關事務亦應納入協助，以免顧此 失彼！「私
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於 2022 年公布實施後，專案輔導
及停辦學校教師離職轉校之契約、賠 償以及離職證明取得等問題
叢生，政府有照顧並保護學生、教職員與教師之義務，為避免造
成後續問題不斷擴大，應針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以及相關原則規定，進行檢視與補強！ 1.「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退場條例」上路後，許多私校教師開始參與公立學校教師甄試，
打算另謀出路，卻傳出有私校教師遭原校求償違約金 10 餘萬元，
也有公校 教甄要求現 職教師需提出原校報考同意書 或離職證明
書。面對少子化衝擊，私校教師遭鉅額賠償與報考障礙阻截，想
另謀出路卻困難重重甚至無能為力。 2.少子化後私校師資流動率
更加惡化，在職教師紛紛跳船逃難， 許多私校為綁住教師，在聘
約中設下高額違約金，若有教師申請離職，就以不發給離職證明
為手段，迫教師繳交鉅額違約金。3.教育部應針對私校退場問題，
發函要求學校，訂定有 關教師聘任契約之離職賠償與轉職證明等
約定時，應符合一般法律規定或比例原則（例如教師離職預告超
過 60 日，即不應要求離職賠償或拒絕發給離職證明），提供私立
學校一體適用。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春城 葉元之 葛如鈞 柯志恩 
        范  雲 
二、鑑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 不平等的合約，要求女足國家隊球員簽
訂情事，該協會舉措已讓球員心生心理壓力，造成女足發展阻力；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33 條以及第 43 條規定，教育部體育署應
主動介入並進行後續督導考核，讓體育競技及女足發展重回正
軌，並找回國人信心！1.經爆料中華足協 要求女足國家隊成員簽
訂不平等條約，引發各界譁然。2.「國民體育法」第 33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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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考核
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 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
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
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3.「國民體育法」第 43 條規定，
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情節重大
者，得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補助，撤免其職員，移送人民團
體法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 4.中華足協雖發表聲明向球
員們致歉，決議作廢合約內容，後續考慮成立專案小組，邀球員、
球團代表、 女子足球員職業工會代表及總教練與會討論，提出適
合女足國家隊的協議。然而，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公信力盡失，在
民氣可用之際， 教育部體育署應積極介入進行督導 ，以避免再次
傷害、造成未來出現更失控局勢！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春城 葉元之 葛如鈞 萬美玲 
        范  雲 柯志恩 
三、台東縣立東海國民中學從 57 年創校到現在，一直是台東學生數規
模第二大的國中，但是創校 56 年來一直都沒有體育館跟大型室內
學生活動中心，56 年來沒有任何一屆的畢業生是在學校的禮堂參
加完畢業典禮走出校園，56 年來無數教職員學生殷切期盼能夠容
納全校師生的大型室內活動場館，為解決該校此一困境，台東縣
政府積極籌備相關預算 ， 惟該校活動中心興建經費高達1 億 2,000
萬元， 台東縣政府已利用花東基金申請7,000 萬元補助 ， 仍有5,000
萬元的缺口需要中央協助，為維護 台東縣立東海國民中學 師生教
育權益，保障學生活動安全，爰要求教育部應於 1 個月內邀集各
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經費補助事宜。 
提案人：萬美玲 柯志恩 羅廷瑋 葛如鈞 
    黃建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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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0 日） 
報  告  事  項 
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洪孟楷、柯志恩、羅廷瑋、吳沛憶、葛如鈞、林宜
瑾、陳秀寳、郭昱晴、萬美玲、張雅琳、吳春城、 陳培瑜、謝衣鳯 、
范雲、吳思瑤、葉元之等16 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
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倩綺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 供相關資料或 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 儘
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 3 項： 
一、 為達成 2050 淨零排放之目標，中央研究院提出「淨零五支箭」政
策，分別為發展去碳燃氫、高效太陽光電、海洋能、地熱能及生
質碳匯五項技術。考量到目前中研院所推動之去碳燃氫技術為裂
解天然氣製氫。本質上依然高度依賴天然氣。而台灣目前之天然
氣 99%從外國進口，且法定天然氣安全存量目前為 11 天，116 年
亦僅增至 14 天。若未來去碳燃氫技術占有台灣發電形式過高比
例，恐將造成國安隱患。因此，在發展淨零碳排能源的同時，應
該要秉持風險分擔之原 則以維護本國能源安全。爰此，請中央研
究院針對「淨零五支箭」進行分析，依據各項技術目前之開發進
度，推估於2050 年前，五項技術於台灣發電總量之分別占比，以
及整體計畫對台灣發電能源結構之影響，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羅廷瑋 林倩綺 柯志恩 
二、針對台灣北海岸地區（基隆、萬里、金山、石門、三芝等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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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能及地熱能源推動的研究，隨著能源需求的增加 和對環境可持
續性的關注，中央研究院也認為以 2050 淨零碳排目標來說，海洋
能與地熱能皆是台灣四面環島上可重點發展再生能源項目。而在
北海岸推動海洋能和地熱能源更能是一個具有潛力的方案。皆因
核一核二廠除役、協和火力發電廠等皆有原本電網，對於後續供
電效益更能發揮。爰此，要求中央研究院與經濟 部、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針對海洋能源潛力評估及地熱能源可行性分析，於 3
個月內提出相關政策和後續可行建議，促進海洋能和地熱能源產
業的發展和應用。最終以推動北海岸能源可持續性發展的目標為
導向。 
提案人：洪孟楷 林倩綺 羅廷瑋 柯志恩 
三、有鑑於我國即將於 2025 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結構的改變，扶
養比的提升，但對於未來的勞動人力、產業結構及高齡者的實際
需求面向未有相關規劃。實際上，行政院的相關高齡政策仍停留
在以養老養生養病的照護思維為規劃方向，顯見高齡政策藍圖不
完全，中央研究院作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構，在引導政 策走向
正確方向責無旁貸。綜上，爰請中央研究院就超高齡社會帶來的
政治、經濟、文化等多面向進行研究，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教
育及文化委員 會提出初步研究方向及超高齡社會政策建議書推動
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春城 羅廷瑋 葛如鈞 柯志恩 
（3 月 21 日） 
報  告  事  項 
教育部列席就「落實特殊教育法配套措施及普特融合教育實施概況」
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萬美玲、洪孟楷、 陳培瑜、葛如鈞、吳沛憶、 郭昱
晴、柯志恩、張雅琳、葉元之、林宜瑾、羅廷瑋、范雲、吳春城、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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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薇、陳秀寳、林倩綺、黃珊珊、羅智強、何欣純等 19 人提出質詢，
均經 教育部 常務次長 林騰蛟 及相關人員即席答 復說明 。另有委員 黃
捷、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 供相關資料或 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 儘
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 8 項： 
一、基層特教老師陳情指出，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以專案形式增
補的特教代理老師與專案助理人力，遲未跟進 113 年軍公教的統
一薪資調幅 4%，然校內其他處室之專案行政人力早已跟進調薪，
恐有損第一線特教相關專業人員權益、亦不利人才 持續投入特殊
教育服務。教育部應 儘速發函予各校、明 定特教相關專案人力薪
資待遇跟進軍公教薪資調幅，以維特教專業人員權益。 
提案人：范 雲 吳沛憶 陳培瑜 郭昱晴 
    林倩綺 
二、據統計，有 96%特教生就讀於一般學校、其中更有 89.9%是以集中
式特教班之外的方式安置，顯見普特融合是教學現場必須加以因
應的現況；然而，特教基層老師長期反應 ，教學現場部份普師特
教知能不足、特教代理老師甚至無證教師比例居高不下、特教助
理員低薪且人力不足、特教加給被凍漲 32 年等， 「人力與資源」
成特教現場最大挑戰。教育部於 112 年「特殊教育法」修正後所
頒佈的「第二期特殊教育中程計畫」中，卻未針對教學現場「人
力與資源」之困境提出解方，教育部應邀集基層特教老師與相關
團體諮詢討論、檢討前述計畫、提出具體增補人力與資源之計畫，
讓第一線特教老師獲得足夠的支援，並讓特教生獲得良好照顧與
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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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范 雲 吳沛憶 陳培瑜 郭昱晴 
    林倩綺 
三、有鑑於教育部基於 「教育平權」 理念，公私立高中職全面免學費，
並將家庭年所得 148 萬元以上之學生納入學費補助對象，顯見為
落實國家教育平權，不以家庭條件、所得等思維考量。惟現行部
分國中透過單獨招生方式進入高中之私立學校學生受限於「高級
中等教育法」 暨相關法律配套，未能免除學費，無法達成全面 「教
育平權」 。爰請教育部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6 條研議相關配套
措施，落實高中職全面免學費政策。 
提案人：葉元之 
連署人：吳春城 范 雲 柯志恩 林倩綺 
四、有鑑於現行高中以下學校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校安通報件數逐年
升高，以112 年為例，國小9,370 件、國中8,339 件、高中8,462
件，111 年國小僅 4,828 件、國中5,274 件、高中6,162 件，顯見
校安人員需求極大，爰 請教育部就國中 增聘校安人力進行研究，
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初步研究報告及未
來校安人力配置之政策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元之 
連署人：吳春城 范 雲 柯志恩 林倩綺 
五、有鑑於新修訂「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提供學校之服務內容新增 「運
動輔具服務」與「適應體育服務」 ，且國際專家於「身心障礙者權
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指出： 「針對負責青
少年被拘留者，特別是身心障礙被拘留者的適應訓練、復健、教
育、支持和處遇的權責機關建立密切的聯繫和合作，包括但不限
於法務部矯正署、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惟 「教育部體育署補
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第 3 條規定申請之學校單位
限於「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致使矯正學校無法向教育部體育
署申請適應體育資源。為保障矯正學校內 特教生享有適應體育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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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權利，爰請教育部於 113 年 8 月底前修正「教育部體育署補
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 」或是訂定矯正學校適應資源
相關補助措施，增加「法務部主管之矯正學校」 。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范 雲 郭昱晴 林倩綺 
六、為確實保障特教師生及特教助理人員之權益及知能，爰請教育部
於 3 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
面報告：1.盤點明道大學、環球科技大學、大同技術學院及東方
設計大學四所退場大學特教學生困境，協助安排新校園生活協助
人力、無障礙環境等措施，並持續追蹤學校退場後， 特教生就學
與適應情形。2.提升特教助理員待遇，並提出特教助理員進階增
能課程，建構相關機制使特教助理員服務個案前，提供更充足的
個案相關資訊及課程。3.研擬具有系統性的普教教師增能計畫，
以及特殊教育教學指引，落實融合教育的核心精神。 
提案人：陳培瑜 范 雲 
連署人：郭昱晴 吳沛憶 林倩綺 
七、鑑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自 112 年起長期對球員、職員欠款問題，
自本委員會 112 年 5 月起即有諸多跨黨派立委持續關切。直至近
日相關討論延燒到 足協有稅務登載不實的問題後，昨日方由 教育
部體育署與足協各自發表聲明，表示將於 2 週內歸還部分款項。
考量足協近日 種種荒腔走板事蹟以及體育署在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監督上不足，爰要求教育部不應僅以 教育部體育署「發函要求」
此等作為處理本案，而應直接啟動「國民體育法」第 35 條「隨時
派員或委請會計師偕同體育專業公正人士檢查其財務報表……」
條款，即日同步確認足協積欠所有自然人與法人之款項明細(包含
但不限於足協所稱之 111 年國男泰國移訓暨友誼賽、五人制男子
潛力培訓隊賽前國內集訓暨科威特參加  2022 五人制亞洲盃決
賽、企甲聯賽年度個人及團體獎項獎金、木蘭聯賽年度個人及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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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獎項獎金、台乙聯賽個人及團體獎項獎金、訓練中 心計畫、講
習講師費、會議出席費、各賽事工作費，如職員代墊款項等)，並
在會計師監督下，於 2 週內清查與通知所有債權人欠款明細，並
於 1 個月內提出檢討。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培瑜 葛如鈞 林倩綺 范 雲 
八、鑑於高中以下特教學生人數逐年攀升，各級學校校園內許多無障
礙設施，多已年久失修甚至不符現行法規，許多教學設施設備亦
須汰舊換新，亟待充足經費進行修繕翻新及添購；此外為給予全
國特教師生更好的教學及學習環境，爰要求教育部應比照「學校
操場跑道及周邊設施整建」 及 「老舊廁所整修」 等專案補助經費，
於 113 年 8 月底前盤點各縣市各級學校校內無障礙設施及特教師
生教學設施設備之改善及添購須求，並向行政院爭取專案補助經
費。 
提案人：萬美玲 羅廷瑋 
連署人：洪孟楷 范 雲 林倩綺 柯志恩 
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