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委員伯洋：（10 時 25 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跟警政署。

主席：請法務部張司長，還有警政署。

沈委員伯洋：警政署請鄭副大隊長，謝謝。

張司長曉雯：委員好。

沈委員伯洋：我先問法務部，我今天想先問毒駕，毒駕這件事情現在越來越嚴重，所以一定要遏止

，我想這大概沒有什麼疑問。我們要遏止犯罪的前提有幾個，一個就是刑度一定要有一些威嚇

力，我想這是這次修法最主要的重點，再來就是在你要抓得到他這件事情上要快，而且要確實

，如果你的刑度很重，但抓不到他，那也嚇不到他，所以等一下可能也要請警政署講一下現在

的現實面，畢竟測這一個跟酒駕比起來可能有一些現實上的困難，這個要怎麼精進是另外一回

事。

我先針對刑度有幾個問題，這沒有一定的答案，但我現在發現，在 PowerPoint 上面可以看到

，現在到底是想像競合，還是直接把它論為一罪？我看到法院比較多都是把它當作實質上一罪

，但是我發現在檢方這邊，投影片左邊是比較前期的見解，都把它當作實質上一罪，但最近像

新竹、雲林跟桃園地檢都是用想像競合犯，說要從一重處斷，所以看起來在檢方這一邊好像不

是很一致。因為這個會影響到我們現在對於酒駕、毒駕的認定方式，我講白話文一點，因為全

國民眾也在看，我們也不要用太多法律的術語，因為喝酒本身是合法的行為，就單純喝酒嘛！

很多人都會喝酒，開車本身也是合法的，但喝酒加開車不行，所以一般我們對於酒駕這件事情

的評價就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就是喝酒加上開車，然後酒測值要超過一定的標準；但是毒

駕有一個非常不一樣的地方是吸毒本身就已經是犯罪了，所以吸毒加開車也是犯罪，我們現在

等於是把它跟酒駕放在同一個評價基準點上面，然後因為我們現在覺得這個很嚴重，我們要嚇

阻，所以我們把刑度提高。但是因為吸毒本身就是一個犯罪行為，所以我們現在把吸毒加上酒

駕當作是一個獨立犯罪行為的時候，我們到底是認為它是單純的公共安全的侵害，還是它有公

共安全以外的侵害？這個在認定上面會有差別。因為我不是很清楚檢方現在認定它跟酒駕比起

來是同一法益，還是它是有不同的法益存在，所以特別要想像競合還是怎樣，所以我想先確認

一下法務部對這件事情的立場。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施用毒品的行為跟施用毒品後的毒駕行為，如果是毒駕的話當然就是用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針對他前面的施用毒品行為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這兩個行為，當然

要看他犯罪的時間點，如果說他犯罪時間點有差距的話，那有可能是數罪，但是如果……

沈委員伯洋：這邊他的想像競合指的是酒跟毒同時都有的時候，就是酒駕跟毒駕混合的時候，為什

麼這時候有一些他們會用想像競合，他的理由何在？

張司長曉雯：毒酒併用的時候，實務上可能用想像競合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他的犯罪時間點非常接

近，這個我不確定，因為委員舉的這些案例，可能還需要去看他飲酒的時候跟施用毒品的時候

，他的時間點是不是非常的相近，因為如果非常相近的話，那有可能在判斷上會認為他其實是

屬於想像競合的關係……

沈委員伯洋：這個可能就回去確認一下，因為我們發現檢方這邊對這件事情是有點不太一致，法院

的見解看起來都是用實質上一罪，然後他們說從一重。這個當然也有點奇怪，就是如果實質上

一罪的話，也不用從一重，反正這是另外一件事情，但是我覺得這個在實務見解上面可能要穩

定，這個可能會有影響，因為我們對於這個的法益認定方式，進入逐條的時候會影響到我們對

於條文刑度的認定等等之類的，我覺得這可能要注意一下。

另外還有一個小地方，我們現在要把酒駕跟毒駕都定在同一個法條，但酒駕跟毒駕有一個本

質上很大的不同，是因為毒品本身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所以我現在在看國外的立法例，比

如這是法國的，法國的做法是這樣，他的酒駕跟毒駕是獨立出來的，比如他今天在毒駕的過程

當中，如果後來在事實認定上面又有酒，因為毒駕是一個獨立的條文，他就把酒當作加重事由

，這跟我們的又有點不太一樣，我們是在刑度上面做調整，他是把酒直接當作是一個加重事由

。其實我覺得用這樣的認定方式有可能會比較清楚乾淨一點，而且這個在實務上如果要做的話

，可能也會比較輕鬆，我覺得法務部可以思考看看。因為我在看法務部回應的意見的時候，其

實我覺得搞不好這樣子會比較符合法務部的想法，所以這個我覺得可以思考一下，沒有說一定

要採用，但是這是一種認定方式。

張司長曉雯：好，謝謝委員提醒。

沈委員伯洋：接下來還有一點時間，我想問一下現在警察的實務，第一個，因為毒的檢測當然也會

有一些偽陽性等等的問題，再加上有些消退得快，所以現在在實務上面，要確保能夠抓得到的

這件事情怎麼樣能夠提高？不然刑度增加跟這個沒有辦法搭配在一起。

鄭副大隊長偉豪：感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委員想得很正確，像新興的毒品，比如依托咪酯，因為

半衰期非常快，大概 75 分鐘就進入半衰期，加倍的時間就除以 2、除以 2，甚至只要經過不到

一天，尿裡面都檢驗不出來。所以針對依托咪酯這一類的新興毒品，我們在唾液快篩 2.0 版的部

分，我們從 9 月份開始會採購 2.0 版，把唾液快篩的閾值都調降，同時也配合衛福部，將相關的

尿檢閾值也同步調降，希望在第一線執法的現場就可以立即判斷他是否是毒駕，再接續後面的

尿液檢驗，讓這些意圖毒駕者不會逃離我們的掌握。

沈委員伯洋：就是後面有個綜合判斷，是不是？

鄭副大隊長偉豪：是。

沈委員伯洋：因為畢竟現在毒駕變多了，那他的熱點在哪裡？可能這是第一個重要的，當然，你要

確實能夠抓得到這一些其實需要很大量的警力，酒駕要怎麼遏止？如果每一個路口都在酒測臨

檢，說真的，那其實可以很有效，但是警力是有限的，所以第一個，熱點在哪裡？這是第一個

可以考量的。

第二個，交通事故比較好發的一些地方，或是像市場或者學校，在這種有一些使用者是比較

容易受傷害的族群的地點，比如說年長者或小孩，警力配置時在那些地方做比較多的加強，因

為我覺得這個時候我們不能讓第一線的警力癱瘓掉，我覺得這是重要的，再搭配你剛剛講的，

我覺得或許比較能夠做到這件事。

另外我再回到法務部，但是這可能來不及問，就是加重結果犯，因為我們現在要把初犯、累

犯分開，我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方向，因為之前酒駕很多都是對於累犯的嚇阻力比較低，所以現

在要把累犯的刑度提高，但在加重結果犯裡面我可以看到死亡的部分還是有初犯跟累犯的差距

，但是在致重傷的時候是一樣的，致重傷都是三年到十年，我的想法是，因為這邊太複雜了，

所以導致你們在刑度要設計級距的時候變得這邊如果再往上，會卡到上一個，這個我知道，但

可能在罰金的部分或什麼之類，這總是要有一個做法，因為要符合比例原則，所以這個可能等

一下逐條討論的時候思考一下。

最後就是剛剛講到第二十四條的修正，主席，不好意思，給我 20 秒，就是在足生損害這件事

情，當然我們在刑法上很多時候都希望有一些具體認定的標準，有一個具體危險犯的認定，但

是降敵這件事情，像現在很多拍攝影片就要降敵，這其實是一個很明確的行為，這個明確的行

為一旦出現了之後，你說要再認定足生損害，對於這個足生損害，你的認定方式到底是什麼？

你如果把他當作危險犯的話，你要怎麼直接去認定？我還是覺得你們原本……就是反而是降敵

這個定義要清楚，比如說，他們拍攝影片，就什麼叫做這個行為？這個行為一旦定義是清楚的

，有沒有足生損害就不是重點；如果你的行為定義不清楚，那你就需要足生損害去扣，但我認

為我們到最後把這個行為的定義弄清楚，足生損害是可以按照院版，我認為不用擺在上面。我

就先問到這邊，因為時間到了，謝謝。

張司長曉雯：謝謝委員。

沈委員伯洋：謝謝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