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委員伯洋：謝謝，我稍微做個提案說明，因為我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考察，所以我等一下要
馬上過去。
我們這次提出來的修正草案其實很簡單，針對港澳條例，我們希望港澳旅行的部分跟兩岸條
例對齊，為什麼會這個樣子？因為目前港澳，尤其是國安法相關的規定，它的危險程度、風險
程度其實基本上跟中國是一致的，所以我們對於去中國的一些管理措施及風險控管措施，跟去
港澳的措施應該是要對齊，因此提出這樣的港澳條例修正。
另外，我覺得這也是一個 miss，雖然這在程序委員會通過之後，今天被排案，但我們最主要
想要修正的其實是兩岸條例，兩岸條例對於民意代表，尤其是立法委員去中國這個部分，我們
認為應該要做相對應的修正，然後港澳條例再去跟這樣的修正對齊。因為我們兩岸條例的修正
已經被國民黨跟民眾黨擋了 422 次，所以它沒有辦法進來，那就變成我們的港澳條例進來之後
有點失去附麗，沒有辦法被好好的討論。等之後進入逐條時，我們應該就會提出再修正動議，
讓我們在程序委員會莫名其妙被擋下的提案能夠被討論，不然我們港澳條例放在這邊就沒有什
麼實質的意義。
最後還是再說明一下，雖然他們擋案都沒有什麼很好的理由，但是最常被講的就是立法權跟
行政權之間的分界。我必須要講，立法委員去中國根本就不是職權的行使，去敵國通敵也不是
職權的行使，若不是職權的行使，怎麼會有立法權跟行政權的分際呢？如果真的要按照這樣的
邏輯下來的話，請問立法委員要不要報稅？如果今天跟國稅局報稅，會不會說國稅局、財政部
的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依現行的條文，請問司法院，如果院長要去中國，他要不要去跟聯審
會報備？要。那會不會因為這樣就不具備司法獨立了？也不會。所以這根本就是一個謬論，也
根本不是一個擋案的理由，更不要講程序擋案只能根據……比如說，你到底有沒有寫修法理由
？有沒有 15 位委員的簽名？這樣的方式才是真正在程序委員會要審查的重點，而不是根據法條
的內容。如果對法條內容有疑義，都應該進入委員會討論。
還是要再次譴責，兩岸條例被擋下 422 次，結果他們漏擋了港澳條例，所以今天才可以讓我
在這邊做提案說明，但是很抱歉沒有辦法跟到最後，因為我是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召委，我們
現在有考察，我現在必須要過去。我的提案說明到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