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委員伯洋：好，謝謝主席。我快速做一個提案說明，今天我有三個不同的法案，在整個國家安全
保護機制裡，其實有很多的層次，很多是在去年就提出了，所以我只說明今天有被排案的部分
；第一個，我們在對於國家安全的保護，如果是公務人員的話，需要有一些忠誠的考核，再來
是需要一些透明跟揭露的機制，以及事後的處罰；目前來講，以經濟安全為例，在這簡報上面
放的是，在日本他們盤點所有有關經濟安全的竊取技術態樣，這些態樣有一些是我們現行法已
經能夠事後處罰及規範的，但有一些是規範不到，這裡面有非常重要是我要特別指出來的，分
別為留學生、研究者的交流、商業間諜，還有不公平的貿易行為，這幾個是目前規範比較不足
的地方，有關貿易的部分是在另外一個法案，我這邊不多做說明。目前中國在日本境內透過留
學生跟所謂的商業間諜在竊取技術，或者做間諜行為，最常見的都是透過中間人，這跟我們在
國防及外交委員會裡審查軍官裡所謂的滲透，很多都是透過退役的軍官，其實有異曲同工之妙
，所以我在國安法第二條跟第三條都做了相對應的規定，就是把在中間做仲介的中間人納入到
法律的規範；因為這次條文的修正是用反滲透法上的文字，本來就有點繞口，所以針對這文字
到底應該做什麼樣的修正，我尊重行政機關的意見。
另外還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原本用共犯的方式就可以處理？其實這是權宜之計，因為我們
目前來講，對於這些行為所規範態樣的種類太少，以致於像剛剛黃捷委員提到的，有些根本就
處罰不到，處罰不到的話，會形成一個詭異的問題，就是沒有正犯就沒有共犯。所以我們希望
藉由這樣暫時修法的方式，至少讓中間人能夠納入到規範裡，就跟反滲透法有點類似。
再來，剛剛提到事後的部分，不管公務員、軍官等等，他們退休後會有一些退休俸，我們除
了原來的刑罰以外，是不是要針對行政的部分，把他們的退休俸給予減免，或者讓他喪失請領
的權利，這個部分是我們現行法本來就已有的規定；目前來講，我們希望針對喪失請領權利的
部分把違反反滲透法部分能夠訂定進去，當時的原因是因為這些人已經違反了國家的安全，所
以我們希望他喪失請領的權利，因為我們訂了反滲透法就是為了國家安全，但當時沒有相對應
的把反滲透法訂到這一邊，所以這邊應該把反滲透法加進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覺得比
較重要的地方是法務部在報告裡有特別提到，這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裡面有特別提到
，因為我們在擬訂的時候是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跟「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十三條，如果原來這個部分可能有些比例原則的問題的話，是不是到最後我們等院版的時候，
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跟「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相關規定也一併做修正，這樣
就可以比較符合比例原則的考量？
最後，我要提的是，中間這個部分就是剝奪或減少，因為我們目前法律上的設計，要嘛就是
喪失，有時候部分可能會停止，中間這個剝奪跟減少，通常是針對刑度比較輕的部分，或者兩
岸條例第九條之三規定的給與減少，因為現在統戰的態樣實在太多了，很難被這中間三樣所涵
蓋，所以是不是應該把這些有損軍譽或妨礙國家尊嚴的行為納入，讓它能夠比較擴張剝奪或減
少退除給與，這樣的方式也能夠比較符合，像剛剛法務部的報告裡提到比例原則的問題，如果
我們能夠把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的部分增加，或許在喪失請領權利的部分就可以稍微做調整，
就更可以符合比例原則，我提案說明到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