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委員伯洋：（9 時 11 分）謝謝主席，有請被提名人，謝謝。

主席：請周被提名人。

沈委員伯洋：被提名人好。

周弘憲被提名人：沈委員好。

沈委員伯洋：被提名人周先生您好。今天因為我們有 20 分鐘，跟平常的總質詢比起時間也算是比

較充裕一點。我今天最主要問的就是我在螢幕所呈現的，我想要問的是憲法忠誠義務跟一些未

來的期許，考用合一也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已。

這次我們可以看到在被提名的那次記者會，剛剛被提名人也有提到相關專業，擔任副院長近 4

年，推動了非常重要的年金改革；並曾擔任銓敘部部長、保訓會主委，以及兼任退撫基金管理

委員會等等相關的業務，剛剛也提到您本身也有律師執照，也已經執業蠻長的一段時間，所以

我認為，針對跟考試院相關的業務，聽起來應該是非常熟悉才對。但是現在面臨的一個問題是

這樣子，我那天在公聽會的時候也有特別提到這一點，因為當天有很多專家學者針對這次的被

提名人寫了一些意見，而這裡面有些意見都是在講專業的部分，那我個人並不是那麼地認同，

其實理由很簡單，因為相對於考試委員，立法院最重要的就是立法委員，立法委員照理說他的

專業，如果按照字面的意義那應該就是立法，如果立法委員的專業是立法，是不是表示每一個

立法委員都應該要法律系畢業？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很多人不能當立法委員，因此我認為有

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把專業一直放在所謂字面上的意義，我個人認為是不太足夠的，我甚至

認為雖然很多的立法委員本身不是念法律的，但他們在做選區服務的時候，因為有很深厚的實

務經驗，所以他在第一線的時候反而都知道人民需要什麼而去反映民意，再藉由好的法律幕僚

去做好的立法，這可能才是立法委員的工作。所以反過來講我對於考試委員還有院長的期許也

會稍稍不同，我個人認為專業當然是加分，就是在考試院裡面有服務過、在保訓、在銓敘等等

之類的，這個的確是至關重要，但是考試院本身也要有政治相關的專業，這個政治的專業可能

也是取決於被提名人本身的法學知識，因為這樣才可能會知道到底在憲法上義務的界線在哪裡

？所以我一開始想要針對憲法忠誠義務的事情稍微做一下詢問，第一個就是這一次憲判字第 9

號裡面就有提到，憲法機關基於忠誠義務，不得消極不行使憲法上的提名跟同意權。我們來看

一下整個時間軸，我們在 2024 年的 5 月 31 號做了這個提名，2024 年 6 月 7 號就排入院會，7

月 5 號、7 月 8 號、7 月 9 號、8 月 14 號其實我們都有要求必須要審考試院委員的同意案，直到

考試院委員 8 月 31 號卸任，所以就變成有一個空窗。等一下你會遇到其他的委員，他們一定會

說，就是因為要釋憲，釋憲還沒有過，所以沒有辦法排等等之類的，為什麼民進黨不排？其實

民進黨在很早的時候就已經要求要排審，是在屆期還沒有到的時候就已經決定要趕快來排，但

是因為其他兩黨不願意，所以到最後就沒有排成，變成最後這一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導

致這樣的結果。因為考試委員 8 月 31 號卸任之後，形成了一個空窗，導致在 8 月 30 號的時候

，民眾黨那時候講的，這個我就跳過，因為你待會一定會遇到，他們就說什麼不應該開臨時會

、怎麼可以在臨時會來審，但是那都是因為在第 1 會期的時候，他們拒絕了這樣一個同意權的

行使，導致我們必須在協商的時候說要在臨時會來做這件事，結果要求了之後，他們又不在臨

時會處理這件事情，最後我們就沒有辦法去討論這個同意權。這整個脈絡如果被提名人清楚的

話，就是在 8 月 30 號，在屆期將至的前一天，那時候考試院就自己頒布了一個規定，說之後在

緊急狀況之下可以由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緊急應變，有點像是緊急應變小組，針對一些緊

急的事項自行做決定，我相信當時的副院長應該也對這個決定非常的了解。我想問的就是，因

為立法院沒有辦法去進行它的憲法忠誠義務，導致考試院產生了懸缺，但是考試院這樣一個決

定，是否也可能會有侵害憲政的相關疑慮？還是說這些事情本來就應該由考試院來決定，立法

權其實無權干涉呢？

周弘憲被提名人：有關考試院因為人事案不順利，院裡面是希望如果有緊急必要的事項，還是必須

要由院會來通過，因為很多法律的規定，那些事項都必須經過院會討論決議。因為考選部長、

銓敘部長還有保訓會主委過去也都是出席院會的成員，在民國 49 年之前，他們是列席，49 年之

後，修改考試院組織法，把他們改成出席，所以他們過去大概六十幾年來也都在參與考試院的

重要政策決定，只是他們 3 個部會首長是所有考試委員、院長、副院長其中的一部分而已，現

在因為情非得已，所以繼續由他們來執行他們出席院會所應負的義務和權利，我相信這是一個

很不得已的措施。因為過去這 3 位首長也都是院會成員，所以應該不會產生合法性的問題，只

是說理論上應該由院長、副院長、7 位考試委員，還有 3 位部會首長，共 12 位來決定，他們是

占四分之一，現在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由他們 3 位部會首長來決定，我想這在法制上應該是沒

問題，但是在合理性、正當性來講，稍微欠缺。在過渡時期只好用這樣一個變通方式，但他們

的這些決定，到考試院第 14 屆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上任以後的正式院會，他們通過的這些

議案都必須經過第 14 屆的追認，才會達成最後的效果。

沈委員伯洋：好，謝謝被提名人的答案，我認為這個答案非常合宜。第一個，我們剛剛提到，在修

法之後其實他們都是要出席的，他們不是列席，所以在決定的時候，一直以來他們都是有參與

的。但是在這一次立法院沒有行使同意權的狀況之下，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參與的其中一員，所

以讓他們繼續可以作相關的決定，但在合理性上面，的確畢竟這是一個緊急的過渡狀況，它不

應該是常態。

周弘憲被提名人：是。

沈委員伯洋：但是這邊就衍生了一個問題，照理說我們是尊重立法院院會最後的同意、最後的決定

，但如果他們用修法的方式要強迫考試院的組織產生變革，我舉這樣的例子是因為這已經發生

大概兩次了，第一次當然就是在 5 月的時候，非常重要的國會擴權、國會濫權的法案，這一個

法案實質在侵害行政權。第二次就是最近即將要產生爭議的憲法訴訟法，他們打算直接動大法

官的員額，用現有總額直接取代現在的規定，意思就是變成在很多的大法官會議裡面，必須要

10 個人出席才有辦法作決定。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之下，立法院已經用院會的權力實質地擴張到

其他院的權力，導致其他院的權力可能沒辦法行使。

剛剛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點，不管是考選部、銓敘部等等，在改成出席之後，他們實質都已

經在參與考試院、考試委員、院長、副院長相關的會議還有相關的決定，這是正在進行式。但

像這個，在前陣子，被我認為就是專門在提違憲法案的幾位委員，他們提了這一個法案，他們

裡面提了幾個重點，第一個重點，自第三行開始，上面寫「……考試委員共同行使，考選部、

銓敘部、保訓會作為考試院之下級機關，其主管應列席院會配合協助考試委員行使職權」；然

後考試院會議規則再送立法院備查。也就是剛剛本來我們說，我們讓這些人出席參與會議，現

在他又要把他們降級了，他要把它又變成以前舊法的規定，就是所謂的列席規定，並且說考試

院以後的會議規則，考試院訂了以後由立法院備查。這個對我們來講會有一定的政治風險，這

也是為什麼我剛剛在一開始的時候提到，雖然我相信被提名人在考試院相關的專業以及法律的

專業，但接下來這幾年，我們不斷會遇到的可能最重要的已經不是考試本身的業務，而是憲政

危機，院跟院之間本來應該要互相尊重的這個憲政機制，而這個憲政機制很有可能現在界線會

越來越模糊，變得不復存在。所以這時候作為院長、作為副院長，在對外的時候，反而必須要

處理這種非常棘手的政治問題。

我認為這個問題其實不好解，這個已經付委了，它已經到委員會，已經說要審這個法案，只

是現在還沒有排審而已。如果未來它發生了，那考試院會用什麼樣的態度面對這樣的一個修法

？

周弘憲被提名人：當然大院對於考試院組織法任何的修正，我們都會尊重。但是大家也要考慮到，

為什麼考選部長、銓敘部長和保訓會主委會出席院會，是因為考試院負責重大政策、政策方向

沒錯，但實際上一些政策的細節還有執行都是部會在做，所以能夠由 3 個部會首長出席院會表

示意見，這也使所有議案的決定會比較周延。當然考試院院會是以考試委員為主體沒錯，但也

不是說考試委員以外的人都不能參與院會，因為照憲法的規定，考試院院長和副院長也不是考

試委員，這跟監察院、大法官、司法院是不一樣的。實際上如果考試院會議由不具考試委員身

分的院長、副院長，還有 3 個部會首長來參加的話，加起來也是 5 個人，現在組織法規定考試

委員是 7 人到 9 人，所以至少有 7 人到 9 人，都會超過所謂未具考試委員身分的 5 個人，所以

基本上這樣一個結構我們認為跟憲法也不是有太多的違背。因為憲法對考試院院會的組成並沒

有規定，不像行政院，行政院院會成員在憲法裡面是有規定的。所以，這些我們當然尊重大院

的決定，但是也希望大院能夠注意到剛剛我講的這些問題。謝謝。

沈委員伯洋：謝謝。因為這個提案之後如果交付委員會，假設那個時候考試委員已經誕生了，我們

當然希望能夠順利地進行。這個案子如果付委，到最後可能就會請考試院來這邊列席說明這個

法案可能會有的疑問，希望被提名人那個時候能夠針對相關的問題，就像剛剛的答案一樣，讓

這邊的立法委員知道，不然不斷藉由這樣的修法去破壞憲政的邊界，我相信並不是國家之福。

現在不是只有這一個，我相信監察院的相關法案，我們這邊也會有立委要提出，到最後都會是

類似這樣的規定，他有可能會去動那個員額，他可能去動出席人數，他可能去決定到底誰才能

來開會、誰不能來開會，這個時候如果考試院的一些核心業務被侵蝕的話，在政治上，我認為

考試院院長必須要有一個非常強烈的態度，讓他們知道我們守的這個分際在哪裡。這是我這次

特別想要提醒的一件事。

周弘憲被提名人：謝謝。

沈委員伯洋：接下來我這裡其實有做一些整理，待會兒你可能也會遇到。就是這次的憲判字其實有

提到，在人事同意權這件事情上面，因為有一些會有個別的黨團、由立法院這邊不同的黨團去

寄出一些書面問卷，希望被提名人能夠回復，但是按照大法官解釋，我們可以看到它說：「立

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尚不得逕向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於此前提之

下，本項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我認為因為我們立法院的主體其實是院會，是整體、大

家、113 位委員，這整個 113 位我們共同來做決定，我們雖然個別在詢問，但到最後是用表決的

方式來行使我們的同意權，黨團並不是立法院直接的對外象徵，立法院本身才是象徵。所以當

黨團個別來做這樣的要求的時候，當然，我們在個別道德義務上面，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反正

他來問，我就來回答。但我覺得在憲政分際上面，其實我們還是可以去堅守，我們就是由立法

院整體，透過現在這樣的一個議事規則來做詢問並且答復，20 分鐘的時間其實說真的都算完整

，可以回答非常多的問題。那這個個別問卷的行使，被提名人自己雖然有他自我的一個決定，

但也希望能夠互相提醒一下，至少以現在的憲判字來說，它並不是一個直接、必須、當然要去

回答的義務。

最後還有一點點時間，我是想要問，因為在這個書面報告裡面，你有提到幾個你未來的方向

，包含數位轉型、電腦化測驗、多元取才等等之類的。其中有兩個小地方我想問，我先問最後

一個，就是這個文官培訓，因為我知道文官學院其實負有一定的角色，我以前也常去文官學院

幫忙上課，但是現在人事總處他們自己也有公務員的培訓中心，這兩個當然在形式上會做一些

切割，哪一些在文官學院，哪一些在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但問題就出在，這樣一個方式只是在

形式做分類，對公務員本身來講，如果他想要做進修，這兩個單位到底彼此之間應該要怎麼分

工合作，才會對後來的這些訓練、未來他們的方向是最好的？不知道被提名人有什麼樣的想法

？

周弘憲被提名人：因為照訓練進修法的規定，考試院就保訓會還有國家文官學院是負責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升官等訓練、行政中立訓練以及高階公務人員發展性的訓練，一般的在職訓訓練是由

人事總處底下的學院來負責，所以分工是很清楚，一個是在職的訓練，一個是有關考試錄取還

有要升官等，因為考試錄取和升官等這些都是考試院的職責。而行政中立由考試院來做會比較

好，因為行政中立如果由行政院做的話，可能人家會質疑比較不會客觀，所以由考試院來做比

較好。另外就是高階公務人員發展性的訓練，這些都是考試院的職責，所以這樣分，一般公務

員也不會混淆。

沈委員伯洋：所以行政中立會是考試院現在非常重要的一個方向，因為有一些事情不適合由行政院

自己來做，在升遷的部分留在考試院，讓考試院針對升遷相關的部分，不管是訓練、內容的教

育，這個由考試院來負責。

周弘憲被提名人：對。

沈委員伯洋：接下來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因為時間的因素，可能我只能再問一個問題，就是績效考

核制度，這一次因為在勞動部的事件裡面，我們可以看到在勞動部這次事件，因為很快的就把

考績打出來，考績當然有一般的年終考績還有專案考績，很多人就會去質疑為什麼這一次會根

據專案的考績，針對這一個謝姓的分署長，給他記了兩大過等等之類的，像這種專案考績什麼

時候應該出現、它會不會有一些政治的判斷、這個制度本身的設計合不合理？被提名人可能簡

短的回答就可以了，因為時間到了。

周弘憲被提名人：因為機關對於公務人員的違失，一般是用平時的獎懲，如果有比較嚴重的部分，

就用一次記大過免職，這部分要辦理專案考績。

沈委員伯洋：因為這次一些程序上的問題，包括他有沒有出來發表他自己的意見等等之類的，所以

我認為這一個制度可能有一些需要考慮的地方，之後我們再來請教。

周弘憲被提名人：好。

主席：謝謝沈委員。

沈委員伯洋：謝謝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