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委員伯洋：（22 時 37 分）謝謝主席，關於第一條，剛剛前面有一位委員在講的時候，一直在講

族群融合的字眼，但其實在內政委員會審查的過程當中就有提過，現在不宜再使用這樣一個字眼

，最好的說法應該是共存共榮。不管是新住民還是本國國民，最終他都是臺灣人，所以對我們來

講，只要具有臺灣人這樣一個身分，我們都應該尊重在這個身分底下的多元文化，所以才會有共

存共榮這樣一個字眼。然而剛剛已經訂了基本法這樣一個名稱，大家要知道如果我們用基本法這

個名稱，現在按照民眾黨的版本，說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

政措施應一律平等，這就會跟名稱矛盾，為什麼呢？因為基本法的位階很高，如果你用「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把它排除的話，這個基本法就不知道在「基」什麼東西了，所以我覺得比較理想的

狀況應該是不要這個第二項，我們可以回歸不管是民進黨的修正動議還是國民黨的修正動議，強

調共存共榮這樣一個關係。

接下來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在於，行政措施一律平等，剛剛有人說這會不會是扣紅帽子，

我要告訴大家做壞事不一定要有壞心，我們今天並不是說有國安的疑慮，什麼法律就不要訂，我

們沒有講過這樣的話。我們要提醒的是，當你訂每一個新的法律的時候，哪一個條款可能會形成

國安的漏洞，而這個漏洞我們要注意，這就是委員會中心主義的精神，我們在委員會去討論這樣

一個狀況，想辦法要怎麼把這個漏洞彌補起來，這才是一種正確的作法。所以當我們發現第二款

有問題的時候……其實我在協商之前就已經發文說這個有問題了，後來在會議當中我們也說這個

有問題，最後我們又再度在社群媒體跟大家介紹中間發生什麼事情，為什麼這可以構成撤簽、為

什麼這可以構成翻桌的事由，我們只是在陳述一個有漏洞的事實而已，大家針對有漏洞的事實予

以填補，這不是好事嗎？怎麼會變成說在被扣紅帽子之後，現在要翻桌不認人，導致我們現在要

在這邊重新討論這個法案？所以我還是要再次強調，我們對於這樣一個漏洞要有警覺性，如果其

他的版本沒有這個第二項的話，我們回歸第一項，強調新住民，之後成為我國國民的共存共榮、

文化共存的狀況，這才是一個理想的狀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