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委員伯洋：我們看到這一次再度針對我這個提案提出了暫緩。我在這邊再提醒一下，我們這邊是

程序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如果今天真的要擋的話，可能是因為連署人數不足、修法理由沒有寫

等等之類的這些程序事項，不然的話，就應該按照它應該進哪一個委員會，開始把這個結果提

交給院會。很難過的事情就是這個案子又再度在這邊被討論，想要在程序擋案。我在這邊先提

醒一下，我今天其實跟幾位不同黨派的委員都有溝通過，但是顯然都還是取決於一個人的意志。 

我在這邊說明一下，不管是國民黨、民眾黨一直提到賴瑞隆委員有另外一個提案，跟這個提案

可能有衝突。我先跟大家說明，提案如果有衝突，不就是應該要併案，然後到委員會去討論嗎？

怎麼會因為提案有衝突，就變成要在程序委員會退回呢？國民黨目前有多少個國會改革的法案，

請問有因為它互相衝突，而且衝突的可多了，然後就在程序委員會這邊退回嗎？更不要說賴瑞隆

委員的提案是立法委員行為法，行為法是在規定立法院裡面的規範，這裡面的規範跟外部的規範

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在立法院裡面規定要不要性騷，跟你在外面有沒有性騷擾防治法是兩件事

情耶！所以它不只沒有衝突，這是一個法學的 ABC，它是完全不同的法案，怎麼會用這個理由

呢？甚至還用行政權在侵害立法這樣一個理由，這理由更瞎了，立法委員如果報稅去國稅局，你

會不會說國稅局把手伸到立法院呢？他出國前去外交部辦護照，你會不會說外交部把手伸到立法

院呢？當然不會嘛！而且立法委員沒有洩密的特權啊！他一般旅遊涉及國家機密的時候，本來就

應該要報備，更不要說聯審會本身的運作機制就是長這個樣子，它只有審查不足的問題，因為聯

審會裡面大部分的成員還受到立法院的預算監督，它壓力還會很大。 

然後上次我記得陳玉珍委員還有提到，為什麼第三國不用管制？我的法案裡面明明就有寫去第

三國，就表示你們在第一次擋我案子的時候，好像沒有看法條，然後就決定在程序的時候要把這

個案子退回。所以根據這些都不是成為理由的理由，而且都是實質應該進去委員會的理由，如果

你們真的覺得這個法案寫得有夠不好，認為這個我們跟一堆法學教授跟律師寫的法案有多爛，為

什麼不進去委員會好好的來電我，好好的來跟我說這個到底哪裡出錯？我可以做提案說明，你們

可以用質詢的方式來討論，可以逐條啊！為什麼要在程序的時候就把這個案子退回去？這一點理

由都沒有，我們的連署人數是充足的，我們的修法理由也是充足的。我先講到這邊，謝謝。